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庇护百科

[BIA先例] 庇护案件中合理可得证据的核实标准及其对申请人负担的影响——以中国强制堕胎案件为例移民美国·人道主义庇护·政治庇护·BIA先例判决

[BIA先例] 庇护案件中合理可得证据的核实标准及其对申请人负担的影响——以中国强制堕胎案件为例

本案例中,BIA确认移民法官有权要求申请人对可信但缺乏说服力的证词提供合理可得的证据以证实其庇护申述,尤其是在涉及强制堕胎的指控时。判决强调申请人未能提供合理可得的医疗记录或查验本,导致未能证明遭受基于某一受保护理由的迫害。裁决还讨论了辩护律师合理依赖具认证的翻译证据的情形,否认了律师提供无效援助的

[BIA先例] 安全第三国条款适用及证据要求——Matter of A-C-M-案释义移民美国·人道主义庇护·政治庇护·BIA先例判决

[BIA先例] 安全第三国条款适用及证据要求——Matter of A-C-M-案释义

本案指出,当申请人因美国与第三国(ACA国)签署的庇护合作协议而面临安全第三国条款的庇护资格障碍时,若记录中缺乏其在该第三国面临基于受保护理由的个别化迫害或酷刑风险的具体证据,一般无需举行证据庭以确定该条款的适用。该决定强调,申请人与该第三国关系若十分疏远,申请人只凭泛泛的国家情况证据无法证明个体化

[BIA先例] 强迫征兵不是独立的庇护依据——以Matter of R-A-N-案为例移民美国·人道主义庇护·政治庇护·BIA先例判决

[BIA先例] 强迫征兵不是独立的庇护依据——以Matter of R-A-N-案为例

本案明确指出,美国移民上诉委员会裁定,强迫征兵本身不构成独立庇护理由,除非能证明其与法定保护理由(种族、宗教、国籍、政治观点、特定社会群体)存在明确关联。若征兵要求申请人参与国际社会谴责的非人道行为,也需证明该行为与受保护理由相连,才能构成迫害。国际上对某国军事行为的谴责不足以构成庇护资格,申请人必

[BIA先例] 关于移民动议重开次数限制及不适用衡平时效的权威判决移民美国·人道主义庇护·政治庇护·BIA先例判决

[BIA先例] 关于移民动议重开次数限制及不适用衡平时效的权威判决

本案明确,依据《移民与国籍法》(INA)第240(c)(7)(A)条规定,被移民允许仅提交一次重开动议(motion to reopen),仅对特定“被虐待的配偶、子女及父母”设有限定例外;衡平时效原则不能用于绕过此条款限制。移民法庭及上诉委员会可行使自主酌情权sua sponte重开案件,但此权力

[BIA先例] 联邦移民法与加州刑法修订对刑事定罪及庇护取消资格的影响移民美国·人道主义庇护·政治庇护·BIA先例判决

[BIA先例] 联邦移民法与加州刑法修订对刑事定罪及庇护取消资格的影响

本案讨论了加州刑法第18.5条修订对联邦移民法中基于刑事品行取消遣返资格的影响,确认加州修订不影响联邦规定,即“可判处一年或以上刑期”的犯罪定罪导致取消遣返不合格。并明确刑事定罪被撤销必须基于程序或实体错误,而非基于改造或移民困难等理由,才能影响移民资格评定。

[BIA先例] 关于庇护申请排除动议中不得因潜在他类救济资格而拒绝审理的裁决要点(Matter of T-A-G-案)移民美国·人道主义庇护·政治庇护·BIA先例判决

[BIA先例] 关于庇护申请排除动议中不得因潜在他类救济资格而拒绝审理的裁决要点(Matter of T-A-G-案)

移民法庭判决中明确指出,移民法官在裁定依据排除动议(motion to pretermit)拒绝审理庇护申请时,不得以申请人可能拥有其他类别的潜在救济资格为由予以拒绝。即使申请人有待审的亲属移民申请(I-130)可能为其提供另一种救济,这也不是法官排除庇护审理的合法依据。

[BIA先例] 协助非法入境导致取消遣返良好品德资格丧失的案例解析移民美国·人道主义庇护·政治庇护·BIA先例判决

[BIA先例] 协助非法入境导致取消遣返良好品德资格丧失的案例解析

在Matter of L-L-R-案中,申请人因为与走私者合作将未成年子女非法带入美国,违反移民国籍法212(a)(6)(E)(i)条款,故被认定不具备申请取消遣返所要求的良好品德(INA §101(f)(3))。法院强调,即便子女在美边境申请庇护,该行为仍构成协助他人非法入境,该法律障碍不能因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