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日报 9月 11日讯:美国国土安全部(DHS)和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正推进一项拟议规则,计划取消E-1、E-2、E-3、H-1B、H-1B1、L-1、O-1和TN等就业类非移民在相关就业终止后可获得的最长60天酌情宽限期,并涉及依附于这些身份的家属。若规则最终按目前提案生效,相关人员在维持身份所依据的就业或活动结束后,将不再享有现行最长60天缓冲安排。DHS在提案中写道:“这项提案恢复了外国人非移民身份与其在美国获得身份的具体就业或活动之间的直接联系,并减轻了行政负担。”
现行制度源于DHS在2016年制定的一项最终规则,并于2017年1月17日生效。根据8 CFR 214.1(l)(2),符合条件的就业类非移民在原有就业终止后,可以由DHS酌情给予最长60天宽限期,期间可寻找新雇主、申请转换或延长身份,或者采取其他合法措施维持在美停留资格。这一安排长期以来尤其受到H-1B专业技术人员关注,因为突然遭遇裁员后,他们通常需要时间完成换雇主和新的移民申请程序。
此次提案的核心,是直接删除8 CFR 214.1(l)(2)中提供最长60天酌情宽限期的规定。DHS表示:“国土安全部认为,恢复外国人在其身份所依据的就业或活动终止后离开美国的预期,将更好地促进项目的完整性,并更符合法定目的。”按照政府提出的理由,就业类非移民身份本身建立在特定工作、服务或活动之上,在相关基础消失后继续提供额外缓冲时间,会使身份与原有就业之间的直接联系减弱。
不过,取消60天宽限期并不等于禁止外国工人今后寻找新的美国雇主。DHS文件明确指出,符合条件的H-1B持有人仍可依据现有“可携带性”规定,在新的雇主提交新的、非轻率的Form I-129申请后立即开始为新雇主工作,而无需等待申请最终批准。相比之下,E-1、E-2、E-3、H-1B1、L-1、O-1和TN等类别在更换雇主时,一般需要等待新的I-129申请获得批准后才能开始相关工作。
DHS同时把行政效率列为此次调整的重要理由。提案称,现行制度要求USCIS确定60天宽限期何时开始、何时适用,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再决定个案中是否需要缩短或取消宽限期。文件写道,取消这一规定可以减少行政负担,“因为确定最多60 天的宽限期何时适用、审查提交的信息以及确定是否缩短或取消宽限期的过程,对于该机构来说可能既耗时又复杂,而且对于申请人、外国人及其家属来说也可能令人困惑或难以预测。”
劳动力市场影响也是DHS提出的新规理由之一。该部门认为,失去60天缓冲期后,一些原本由外国非移民人员填补的岗位可能转向资质相当的美国工人,雇主也可能继续通过I-129程序担保新的非移民员工,或者把工作重新分配给现有员工。提案写道:“国土安全部认为,几乎所有这些机构都会向资质相当的美国工人提供相同的工作岗位,通过I-129申请程序担保非移民工人,或者将工作重新分配给其他现有员工。国土安全部承认,由于劳动力流动,其中一些申请人可能会遭受暂时的生产力损失。”
与此同时,DHS自己的经济分析也承认,新规可能给部分外国工人和企业带来直接成本,包括提前离境、国际旅行、寻找新工作的额外时间、工资损失以及企业短期生产率下降。对于由雇主提前解雇的部分H-1B和O-1人员,现有法律还可能要求雇主承担返回原居住国的合理交通费用。如果新规按提案实施,而当事人没有其他合法留美依据,这类成本可能更快发生。
政府数据同时显示,H-1B将是实际影响最集中的类别。DHS估算,每年约有3,795名E-1、E-2、E-3、H-1B、H-1B1、L-1、O-1和TN人员,在现行60天宽限期内由新的雇主替其提交新的I-129申请。其中约3,765人属于H-1B,占99.2%。这一比例意味着,虽然规则覆盖八类主要就业型非移民身份,但实际利用60天时间完成换雇主申请的人群高度集中于H-1B。
目前,这项政策仍处于拟议规则阶段,并没有正式生效。《联邦公报》文件将其明确列为“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并规定正式刊登后开放60天公众意见期。DHS随后需要审查收到的公众意见,再决定是否发布最终规则以及最终规则的具体内容和生效日期。换言之,目前符合条件的H-1B及其他相关非移民仍可适用现行最长60天酌情宽限期。
如果这一提案最终按现有文本生效,影响最大的变化并不是H-1B换雇主制度本身被取消,而是失业后用于寻找新雇主、完成申请、转换身份或安排离境的最长60天缓冲时间将消失。对于突然遭遇裁员的外国专业人员而言,身份处理时间将明显缩短;对于依赖H-1B、L-1、O-1等国际人才的企业而言,人员离职和重新担保的时间安排也将更加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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