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日报 11月4日讯:美国职业移民排期使部分EW3非技术移民申请人面临多年等待,担保企业在此期间倒闭、原定岗位消失,可能影响签证及绿卡办理。现行规定允许符合条件者保留优先日、由新雇主重新申请,或通过境内工作转换继续办理。已经凭移民签证获准以永久居民身份入境的人,之后遭遇雇主倒闭,通常不会仅因此失去身份,实体绿卡是否已经寄到也并非判断身份的唯一依据。

EW3属于职业移民第三优先类别中的“其他工人”,适用于通常要求少于两年培训或经验的永久性岗位。申请一般经过劳工证、I-140移民申请,以及境外移民签证或境内I-485身份调整程序。等待排期期间,企业仍可能发生经营变化,申请人需要核对岗位是否继续存在、雇主是否有能力支付承诺工资,以及案件当前处于哪个阶段。

I-140尚未获批时,雇主停止经营通常会影响批准,因为原有工作机会及申请基础可能已经消失。部分已提交I-485、待审满180天的案件可以适用特别规则,但原申请仍须符合有关有效性要求。单纯取得劳工证、支付办理费用或等待多年,均不能替代I-140及后续移民资格审查。

I-140已经获批的案件,需要分别核对批准书效力和优先日。依据8 CFR 205.1,I-140获批至少180天,或者对应I-485已待审至少180天后,雇主停止经营通常不会仅因此触发自动撤销。不过,原岗位消失后,申请人仍须具备新的合法申请基础,才能继续申请移民签证或身份调整。

保留优先日的规则则没有统一的“获批满180天”门槛。依据8 CFR 204.5(e),已批准的EB-1、EB-2或EB-3申请,通常可将原优先日用于后来符合条件的新申请。若原批准因欺诈、重大事实故意虚假陈述、劳工证撤销或失效、重大审批错误而被撤销,则可能无法保留;从未获批的申请一般也不能据此建立可保留的优先日。

对在中国等境外地区等待的申请人,原雇主倒闭后,通常需要新雇主办理新的劳工证和I-140,并在符合条件时使用原优先日。这样可以保留排队顺序,但新岗位和新申请仍须接受审查。即使已经拿到移民签证,出发前获知企业停业、岗位取消,也需要向签证签发领馆说明变化,核实原签证及申请是否仍可使用。

境内申请人可能适用INA 204(j)工作转换机制。I-485待审满180天、原申请满足有效性等要求后,可凭相同或相近职业类别的新永久性工作机会继续办理,通常通过Supplement J提交说明。判断重点包括工作职责、职业类别及新聘用安排,仅有I-140获批满180天,无法单独取得这项资格。

USCIS行政上诉办公室2023年2月22日公布的第25281873号案件,涉及同属“其他工人”类别的一名护理员。她在I-485待审超过900天后提交Supplement J,原审仍因原雇主持续经营和工资支付能力等问题拒绝I-140。上诉办公室撤销拒绝决定并发回重审,要求按照工作转换规则评估。该案未直接批准绿卡,公开文件也未披露国籍,无法确认属于华人案例。

赴美后的情况同样需要区分。通过旅游、学生等非移民身份入境,仍须另行满足身份调整条件;凭移民签证获准以永久居民身份入境,则通常在入境时取得相应身份,经入境签注的移民签证可作为临时I-551证明。后者随后遭遇雇主真实倒闭,通常不会仅因失去原工作而自动失去永久居民身份。

现行规则没有统一要求EW3申请人获绿卡后必须为原雇主工作一年,雇佣合同中的期限约定需要单独审查。取得身份时,双方应具有真实雇佣意愿,若原申请存在欺诈或实质性缺陷,仍可能受到调查。实际办理中,申请人可保存批准书、劳工证、收据、聘用及工资记录、停业通知,核对批准和待审日期,由律师评估重新申请或工作转换路径,并按期回应补件、撤销等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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