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日报 10月21日讯:美国移民上诉委员会(BIA)10月19日在《J-E-D-C-案》中确立先例,认定移民法官和BIA审查重开案件申请时,即使申请人的书面陈述并非本身难以置信,也不必自动将其中事实认定为真实。该决定明确反对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此前采用的相关规则。9月4日,第九巡回法院刚在一宗申请人自述因爆胎迟到五分钟、遭缺席递解的案件中,认定行政机关适用了错误证据标准,并将案件发回审理。

新先例的正式引注为《Matter of J-E-D-C-》,30 I&N Dec. 162,由三名BIA上诉移民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作出。决定涉及的是重开程序中的证据审查,并非要求法官必须相信申请人。BIA表示,可以综合评估声明、宣誓书及其他证据的可靠性,包括陈述内部是否一致、是否与卷宗相符,以及是否存在不准确或虚假内容。

该案当事人为墨西哥公民。国土安全部于2024年4月13日向其当面送达出庭通知,列明首次听证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卷宗记载,官员以西班牙语解释了相关信息、出庭义务及缺席后果。当事人没有参加2025年10月27日的听证,移民法官遂作出缺席递解令。他于2026年4月24日申请重开,称自己以为之后还会收到另一份正式通知。

当事人在声明中解释,与官员的西班牙语交流有限,自己没有理解通知上的日期就是必须出庭的日期。移民法官认为,这一解释与当面送达及语言说明记录不符,于今年5月13日拒绝重开。BIA维持该结果,认定当事人没有证明缺席源于法定特殊情形,也没有通过上诉材料有效回应法官对其相关保护申请证据不足的判断。

与之相关的第九巡回法院案件为《Trigueros Quizar v. Blanche》。危地马拉籍申请人表示,自己赶赴2023年9月1日下午一点的个人听证途中爆胎,在附近轮胎店紧急修理约十五分钟,抵达里诺移民法庭时约为一点零五分。他称,工作人员告知听证已经结束,法官已作出缺席递解令;随后,他自行提交重开申请,解释迟到原因。

移民法官承认爆胎可能构成特殊情形,也没有认定其叙述本身难以置信,但认为佐证不足。申请人提交的是数周后购买四条新轮胎的收据,未直接记载听证当天的维修;法庭也没有找到他所称由工作人员代为联系法官的电话记录。BIA维持拒绝重开的决定,第九巡回法院则认为,这种处理没有遵循该院有关重开申请的证据规则。

第九巡回法院多数意见指出,重开申请通常不经听证即作决定,因此一般应采信申请人的事实陈述,除非其本身难以置信;在这一程序背景下,不能按行政机关采用的方式要求独立佐证。法院还认为,对自行应诉者不能强求另交正式宣誓书。法院支持司法审查申请并发回案件,没有直接批准庇护,也没有认定所有因交通故障迟到者都应获准重开。

BIA新先例援引最高法院1988年的《INS v. Abudu》及2021年的《Garland v. Ming Dai》,认为第九巡回法院的规则与这些判例不一致。其理由是,可信度、说服力和是否满足举证责任属于不同问题,即使证据被视为可信,也未必足以支持申请。BIA同时承认通常应遵守案件所在巡回法院的先例,但主张发生冲突时应遵循最高法院。

相关程序依据并未因两项裁决而消失。《移民与国籍法》规定,以特殊情形导致缺席为由申请撤销缺席递解令,通常须在递解令作出后180天内提出。特殊情形必须超出本人控制、足以解释未出庭,并达到法定程度。决定机关还须结合整体情况审查,包括当事人是否尽责、是否遭遇无法预料的事件,以及是否存在逃避听证的动机。

对移民申请人而言,两项裁决的分歧直接关系到书面解释如何被评估,以及其他材料是否足以支持重开。按BIA新先例,叙述看起来合理,不再被其视为必须自动采信的依据;按第九巡回法院已公布的规则,相关重开程序仍有不同要求。BIA决定本身不等于第九巡回法院撤销自身先例,后续涉及这一冲突的案件,仍须处理适用判例、证据可靠性及法定重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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