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日报 10月26日讯:美国移民上诉委员会(BIA)于10月22日发布先例裁决,认定通知寄往当事人提供、且记录中唯一的地址后被退回,在没有其他合理可行通知措施的情况下,移民法庭或BIA无需继续另寻地址送达。案件当事人以未收到开庭通知为由请求重开程序,但BIA再次驳回其上诉。裁决涉及的是特定条件下的通知义务,不能概括为所有退件都构成有效送达。

这起案件为Matter of Chamorro Castillo,正式引注为30 I&N Dec. 170(BIA 2026)。当事人于2019年进入递解程序,获释后向国土安全部提供华盛顿州里奇兰的一处地址,相关资料随后提交移民法庭。法庭将开庭通知寄往该地址,但邮件因无法投递、无法转寄被退回。当事人没有出席2020年1月8日的听证,移民法官因此作出缺席递解令。

当事人随后申请重开,称自己从未收到通知。他提交的材料确认,法庭使用的地址正确,邮政工作人员的说明则指出,其信箱已满,邮件被带回邮局保管10天,因无人领取而退回。案件经过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发回审查后,BIA认为记录中没有其他合理可行的通知步骤,再次驳回上诉。该案并非单纯搬家未改地址,信箱管理同样是关键事实。

相关规则要求,进入移民法庭或BIA程序的当事人,应在地址或联系方式变化后五个工作日内更新记录。案件在移民法庭审理期间,使用EOIR-33/IC;上诉在BIA审理期间,使用EOIR-33/BIA。如果一家多人均有待审案件,且搬迁影响各自联系方式,每个人都需要分别提交,不能以一名家庭成员更新地址代替其他人的手续。

地址变更也不能只靠在申请书、动议或其他往来文件中写上新住址。EOIR-33/IC的官方说明明确,法庭收到规定表格后才更新联系方式,不会仅依据其他文件中的不同地址修改记录。对当事人而言,向工作人员口头告知、让亲友代为转达,或在补交证据时附上新地址,都不能替代正式申报程序,邮局转寄安排也不能替代向法庭提交表格。

提交方式包括电子递交、亲自递交和邮寄,具体应遵循现行表格说明。EOIR-33还要求完成签字及送达证明,并按要求向国土安全部提供副本。办理后保留完整表格、电子确认记录或邮寄及投递凭证,有助于日后核对是否及时申报、提交给哪个机构,以及当时提供的地址内容。若实际没有完成提交,仅保存一份填写好的表格,并不代表法庭已经收到。

华人移民也曾因通知和代理关系问题卷入类似争议。在2009年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审理的Feng Yu Dong案中,一名中国籍女子未出席递解听证,被作出缺席递解令。记录显示,有人告诉原律师,她已搬至另一名亲属处并准备另聘律师,但没有新律师正式进入案件,法庭仍将开庭通知寄给记录中的原律师。她后来以没有收到通知为由寻求重开。

该案中,移民法官认为,向记录中的律师发送通知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申请人在第一次重开请求被拒后没有上诉,后来再次申请重开,案件最终到达第七巡回法院,法院以缺乏管辖权驳回审查请求。这是一份不具先例效力的历史裁判,但其经过说明,搬家、亲友传话、准备更换律师,与正式更新地址或完成代理变更,是不同的程序事项。

对跨州搬迁的移民,更新地址和申请变更审理地点也必须区分。填写EOIR-33不会自动把案件转到新住处附近的法庭,如需转庭,应另行提交变更审理地点动议。官方规则明确,提出转庭申请并不免除已经安排的出庭义务,在法庭批准或另有正式安排前,不能仅因搬到外州、已寄出转庭材料,就自行认定原听证取消。

同样,ICE和EOIR的联系方式更新不能混为一谈,ICE官方说明要求需要变更地址者分别向相关机构办理,更新地址也不会自动改变报到预约或开庭安排。对于经常更换租房、使用亲友代收地址或从拘留设施获释后迁居的移民,核对在案地址、保持信箱可收件、确认代理律师状态及按时查询案件进展,均与避免漏失通知直接相关。

此次裁决没有取消对通知合法性的审查,也不意味着未收到通知后不存在救济途径。是否能够撤销缺席递解令,仍须结合寄送地址、通知记录、未收件原因及具体程序判断。对已经发现缺席裁决的当事人,相关申报和收件记录将成为核查重点,单凭没有亲手收到信件这一事实,不能保证案件自动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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