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日报 11月5日讯:美国移民上诉委员会(BIA)10月16日在《L. Ramirez案》中裁定,提交初步符合批准条件的U签证申请,不再享有法庭延期的有利推定;申请人必须另行证明延期具有充分理由。这意味着,即使移民局尚未完成U签证审理,移民法庭仍可能继续推进案件并下达遣返令,申请待审本身不构成自动保护。

该裁决编号为30 I&N Dec. 157,推翻了2012年《Sanchez Sosa案》确立的相关延期标准。旧判例规定,对于已经提交、初步看来符合批准条件的U签证申请,存在支持给予合理期限延期的可反驳推定;这并非提交申请后自动暂停案件,而是在法官行使裁量权时,为符合条件者提供一项有利起点。

新裁决取消这一针对U签证的特殊推定,要求法官依据2018年《L-A-B-R-案》的平衡标准,综合判断申请人是否证明延期具有“正当理由”。因此,申请看似有希望获批仍是重要因素,但不能单独决定遣返案件是否继续等待,法官还须审视等待期限及案件此前的推进情况。

这一变化直接涉及同时处于两条程序中的申请人。U类非移民身份面向符合条件、并协助执法机关调查或起诉相关犯罪的受害者,申请提交给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如果申请人同时面临遣返程序,则可能需要另外向移民法官请求延期,让移民局有时间处理申请。

两项程序分别推进,意味着U签证申请已经收件,不等于法庭已经同意延期;申请人初步符合资格,也不等于签证名额已经可以使用。此次裁决没有取消U签证制度,而是改变移民法庭等待有关申请或名额时适用的延期判断方式,影响重点落在遣返案件的时间安排。

按照BIA列出的标准,法官主要考虑两项因素:申请人获得所请求移民福利的可能性,以及该福利是否会实质影响遣返案件结果。同时还需衡量申请人是否勤勉推进申请、国土安全部对延期的立场、请求延期的长短,以及案件已经经历的程序;主要因素有利,并不排除其他因素支持拒绝延期。

本案体现了这种综合判断。BIA认可申请人初步看来符合U签证及相关豁免条件,也认可获批将实质影响其遣返案件,但仍维持拒绝进一步延期的决定并驳回上诉。委员会认为,请求等待的期限不明确、可能持续很久,加上政府反对等因素,不支持继续推迟案件。

签证等待时间是裁决的重要背景。BIA指出,U签证受到法定年度名额限制,需求又大幅超过供给,符合条件者可能等待多年甚至数十年。申请本身具有获批可能,与能够在可预见期限内获得签证,属于不同问题;法庭不能仅凭前者,就推定应当等待后者。

需要准确区分的是,裁决强调“名额可用时间过于遥远”不能构成充分延期理由,并非宣告所有名额有限的申请都不得延期。法官仍须根据个案进行权衡,申请人请求的是多长时间、期间可能发生什么实质进展,以及此前是否获得延期,都可能影响判断。

因此,新标准不意味着所有U签证相关延期请求必须被驳回,却使申请人无法仅靠初步符合资格主张法庭应当等待。在移民局作出决定或签证名额可用之前,遣返案件可能已经审结;届时是否存在其他救济或阻止执行遣返的措施,需要分别确认,不能从待审收据直接推定。

部分申请人可能通过USCIS的善意认定程序(Bona Fide Determination,简称BFD),获得就业许可及酌情暂缓遣返。素材中的“真实身份认定”容易被理解为身份真实性核验,该程序也不等于U身份已经获批;有关福利不是提交申请后自动取得,须以实际审查结果和批准内容为准。

就业许可、暂缓遣返与法庭延期具有不同作用。工卡用于证明工作授权,暂缓遣返涉及执法机关酌情推迟遣返的安排,法庭延期则决定听证和审理时间;持有其中一项文件,不能不经核对就理解为同时获得其余保护,更不能将申请待审状态视为法庭案件已经暂停。

对正在出庭的申请人而言,实际需要核实的是U签证处于哪个审理阶段、是否已经获得相关保护,以及下一次听证前能否提供明确的案件进展。请求延期时,应围绕适用标准提交具体依据,而不能只说明“申请还在等”;如果另有可提出的法庭救济,也应在相应程序期限内处理。

这项裁决将U签证申请资格与法庭等待期限进一步分开。听证或遣返期限临近者,需要由熟悉个案的移民律师核查申请状态、现有保护及法庭选项;在没有获得明确延期决定或适用保护前,仍须遵守出庭与提交材料要求,不能因U签证待审而自行停止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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