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日报11月4日讯:美国移民法庭行政关闭规则被撤销后,已经进入递解程序、同时通过婚姻申请绿卡的移民,等待亲属申请审批的程序安排受到影响。得克萨斯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6月22日撤销司法部2024年案件管理规则,最高法院10月27日拒绝暂停执行相关判决,已入庭申请人仍须遵守现有庭审安排。

这项变化源于“得克萨斯州诉美国司法部”案。得州与联邦政府共同请求法院作出同意判决,法院随后撤销被挑战规则,并禁止在缺乏明确法定依据时,通过规章授权移民法官行政关闭递解案件。最高法院拒绝暂缓执行,使相关判决继续生效,但不等于最高法院已经对争议作出最终实体裁决。

行政关闭、延期和终止程序具有不同效果。行政关闭把案件暂时移出活跃审理日程,递解程序仍然存在;延期调整庭审时间;终止程序则结束当前递解程序。此前提交I-130收据,也并非自动获得行政关闭或延期;现在规则被撤销,同样不能概括为所有婚姻绿卡案件都无法终止,相关请求仍须分别审查依据和资格。

移民法律资源中心的实务指引指出,部分法庭扩大解释判决,将其用于拒绝行政关闭、拒绝终止程序,以及重新安排此前行政关闭案件的庭审。对受影响的申请人而言,是否恢复审理、是否获得延期,应核对具体通知和命令,不能仅根据亲属申请已经递交,就认定原定庭审不必参加。

等待I-130审批期间,申请人仍可依适用规定请求延期。司法部长2018年在L-A-B-R-案中规定,延期须具备正当理由,重点包括相关申请获批的可能性,以及批准是否会实质影响递解结果。法官还会考虑办理是否及时、预计等待时间、此前延期情况及国土安全部意见,因此收据只是支持材料之一,并不保证请求获准。

I-130与I-485也不能混为一谈。前者用于确认符合移民法要求的亲属关系,后者用于申请在美国境内调整为永久居民身份。I-130获批不自动赋予合法身份,不代表绿卡已经批准,也不自动结束递解程序。申请人即使取得批准信,仍需证明符合身份调整条件,并由具有管辖权的机构审理。

进入普通递解程序后,I-130通常仍由移民局审理,I-485一般由移民法官审理,但存在例外。移民上诉委员会2009年Yauri案确认,除有限情形外,移民局对法律分类为“抵达外国人”的身份调整申请具有专属管辖权。因此,结束法庭程序并转由移民局办理,并非所有申请人的必经路径,必须先核对入境记录及案件类别。

婚姻绿卡资格还涉及签证名额、入境方式及可入境性。美国公民配偶与永久居民配偶适用的类别不同,后者还涉及排期。通常情况下,境内身份调整要求曾经接受检查并获准入境或假释入境,未经检查入境者需要核查是否适用其他法定途径。配偶具有军人身份,也不能单凭婚姻关系认定所有资格障碍已经消除。

在递解程序期间结婚,还可能涉及善意婚姻例外,要求以“清楚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婚姻并非为了规避移民法。共同住所、财务往来和持续共同生活记录,可以成为支持材料。审查重点是婚姻真实性及其他法定条件,并不存在所有申请人都必须结婚满一两年才能递交的统一要求。

对于尚在移民局等待庇护审理的人,申请婚姻移民福利与撤回庇护属于不同决定,不能把I-130批准信当作撤回庇护后可以继续停留的身份证明。移民局庇护程序手册设有庇护待审期间取得永久居民身份后的处理程序,说明两条申请途径可以存在交叉;是否撤回,应结合现有身份、I-485进度和是否可能进入递解程序判断。

改走婚姻途径,也不会让既往庇护材料自动失去法律影响。涉及中国籍申请人的2007年Y-L-案明确,虚假庇护认定须与一般可信度判断分别处理,法官需要认定申请人故意编造重要事实,并给予解释矛盾的机会。因此,面谈回答不一致不等于必然被认定造假,但申请人仍须如实说明既往陈述和材料中的问题。

对同时办理婚姻申请和法庭案件的移民,实际应对包括核对庭审日期、保存审批通知、及时提交支持材料,并在申请延期时说明取得身份调整资格的可行性。已有最终递解令的案件,还可能涉及重开或暂缓执行等独立请求。婚姻关系、亲属申请批准与法庭程序的处理各有条件,具体办理顺序须根据案件阶段及主管机关决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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