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日报 10月12日讯:在中国,同性成年人之间自愿发生的亲密关系不属于刑事犯罪,但这并不意味着同性恋者因性取向遭受严重伤害时,无法申请美国政治庇护。根据美国《移民与国籍法》及移民上诉委员会既有判例,性取向可以成为认定“特定社会群体”(Particular Social Group)的依据。对于遭受强制性取向矫正、严重家庭暴力、警方侵害或其他形式迫害的中国申请人,美国移民机关需要结合具体伤害、施害者身份、政府保护能力及返回原籍国后的风险,判断是否符合庇护条件。单纯具有同性恋身份并不自动获得庇护,关键在于申请人能否满足法律规定的迫害与关联性要求。

美国庇护制度主要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8条,即8 U.S.C. §1158,以及第101(a)(42)(A)条规定的难民定义。根据法律,申请人必须证明自己因种族、宗教、国籍、特定社会群体成员身份或政治观点,曾经遭受迫害,或者具有充分理由担忧未来遭受迫害。性取向庇护通常属于特定社会群体这一法定类别。申请人需要说明所遭受或担忧的伤害与性取向之间存在法律要求的联系,而不能仅凭一般社会环境不友好或个人生活困难获得批准。

美国移民上诉委员会早在1990年的Matter of Toboso-Alfonso案中,就确认同性恋身份可以构成特定社会群体。该案涉及一名因同性恋身份在古巴受到政府针对性对待的申请人。移民上诉委员会认定,其所具有的相关群体身份可以受到移民法律保护。1994年,美国司法部将该决定指定为具有先例效力的裁决。此后,性取向逐渐成为美国庇护制度中获得明确司法承认的保护依据之一,但是否给予庇护仍须根据个案证据独立判断。

对于中国申请人,原籍国的法律及实际社会环境是审查的重要内容。美国国务院2023年度《中国人权报告》指出,中国法律没有将成年人的自愿同性性行为列为刑事犯罪,但同性伴侣不能依法结婚,相关群体在就业、社会生活及寻求法律救济方面面临不同程度的障碍。报告同时记录,部分同性恋者曾遭遇家庭暴力、歧视、骚扰以及所谓性取向“矫正治疗”。因此,中国没有将同性恋定为犯罪,并不能单独决定一宗美国庇护申请是否成立。

其中,强制性取向矫正是可能涉及严重迫害的情形之一。美国国务院历年人权报告提到,中国部分公立医院及私人机构曾发生试图改变个人性取向的强制医疗或心理干预行为,包括非自愿关押、强制用药和电击等。这类行为如果造成严重身体或精神伤害,并且与申请人的性取向有关,可能成为庇护案件的重要事实。不过,审理机关仍会核查治疗是否出于自愿、是否存在强迫或限制自由,以及有关行为与受保护身份之间的联系。

家庭成员实施的伤害同样可能涉及庇护法律。例如,申请人因同性恋身份遭到亲属持续殴打、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严重威胁,或者被强迫进入医疗机构接受所谓矫正治疗,相关事实可能被纳入迫害认定。美国庇护法律并不要求所有迫害都必须由政府官员直接实施。如果施害者属于家庭成员或其他私人主体,申请人通常还需要证明原籍国政府无法或不愿提供有效保护,并满足其他适用法律要求。

在警方及地方政府介入的案件中,审理人员通常需要进一步区分一般纠纷与针对性迫害。如果申请人因性取向遭到警察殴打、任意拘押、威胁,或者因寻求保护而受到报复,相关行为可能具有直接的政府参与性质。如果申请人曾经报警,但有关部门拒绝调查、放任严重暴力持续发生,这些经历也可能成为评估政府保护能力的重要证据。不过,未报警本身并不必然导致庇护申请失败,是否有合理理由无法求助,仍需要结合具体处境判断。

对于迫害程度,美国移民机关需要区分社会歧视、个人不满与法律意义上的迫害。普通言语侮辱、一般职场冲突或者单纯来自家庭的婚姻压力,通常不足以单独证明迫害已经达到法定程度。相反,严重身体暴力、强制医疗、长期非法拘禁、可信的严重人身威胁,或者多项持续伤害的累积影响,可能支持迫害认定。某些歧视行为如果造成极为严重的生活剥夺,也可能需要结合整体情况评估,而不能仅根据是否发生身体伤害作出判断。

在证据审查方面,申请人的个人宣誓陈述通常是案件的重要材料。美国移民机关主要关注申请人何时认识到自己的性取向、何时被家人或其他人员知晓、遭受过哪些具体伤害、施害者为何采取有关行动,以及申请人是否曾向警方或其他机构寻求保护。涉及报案、就医或工作处分的案件,还可能审查报警记录、医疗资料、单位通知、证人证言及其他能够合理取得的材料。对于缺乏书面证明的经历,申请人需要如实说明原因。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有关LGBTI庇护案件的培训材料指出,伴侣或前伴侣的声明、朋友和家属证词,以及其他合理取得的材料,都可以作为相关事实的佐证。性取向庇护并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私密性行为照片或录像,也不能仅因为缺少此类材料而认定其陈述不可信。可信、具体且具有充分说服力的个人证词,在符合证据规则的情况下,可以支持庇护申请。

部分申请人过去曾与异性结婚或育有子女,这些事实也不会自动排除同性恋或双性恋身份。美国庇护审查需要根据个人实际经历判断,而不是假定所有同性恋者都必须具有完全相同的人生轨迹。申请人可能因家庭期待、社会压力或个人认识过程而经历异性婚姻。审理时需要如实说明相关背景,避免将婚姻经历与性取向身份直接等同。

此外,美国庇护审查还涉及原籍国内部迁移的可能性。申请人如果在某个城市遭受家庭或其他私人主体迫害,移民机关可能考察其能否在中国其他地区安全、合理地生活。分析通常涉及施害者能否继续寻找申请人、威胁是否持续存在、政府是否能够提供保护,以及迁移是否合理。如果相关伤害涉及政府机关,案件的内部迁移分析可能适用不同的证据规则和推定。

对于已经来到美国的申请人,申请程序仍受到法定期限约束。一般情况下,庇护申请需要在最近一次抵达美国后一年内提交,但法律规定了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特殊情况等例外。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通过I-589申请庇护;在递解程序中,也可能向移民法庭提出申请。庇护申请待决不代表已经取得庇护身份,最终仍须经过移民机关或法院审查。

如果申请人无法满足庇护条件,部分案件还可能涉及暂缓遣返或《禁止酷刑公约》保护。这些保护具有不同的法律标准、限制及后果,并不等同于获得庇护。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条件,需要分别评估过去遭受的伤害、未来风险以及施害者与政府的关系。

美国现行庇护法律承认,性取向可以构成受到保护的特定社会群体身份,但申请结果不会仅由当事人是否属于同性恋群体决定。对于中国申请人,审查仍集中于迫害事实是否成立、伤害与性取向之间是否存在法定关联、政府保护是否有效,以及未来返回中国的实际风险。不同申请人即使拥有相同的性取向,其庇护案件也可能因为个人经历、证据和适用法律不同而产生不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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