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日报 11月6日讯:在美国生育第二个孩子、亲属曾被迫堕胎,以及申请人本人多年前遭强制堕胎,在美国庇护审理中适用不同标准。美国《移民与国籍法》将本人遭强制堕胎或非自愿绝育认定为基于政治观点的迫害。相关条款没有规定这类经历会因年代久远或申请人已绝经而失去作为既往迫害的法律意义,但申请能否获批,还要审查证据、递交期限和其他庇护条件。

对曾亲身遭遇强制堕胎的人,审理首先要确定当年发生了什么。怀孕时间、计生人员如何得知怀孕、谁要求终止妊娠,以及拒绝后会面临什么后果,都关系到能否证明手术是在强制下进行。如果有医院记录,记录可以帮助证明就诊或手术发生的时间,强制经过则可能还要结合当事人陈述、目击者证词及同期文件判断。联邦法律允许在符合条件时以可信、具体且有说服力的证词承担举证责任,审理者也可以要求提供可合理取得的佐证。

一旦认定申请人遭受既往迫害,通常会推定其对同一原因引发的未来迫害具有合理恐惧,政府可以提出证据反驳。中国后来放宽生育限制,属于评估回国风险时可能考虑的情况,美国法对当年强制堕胎的认定仍依据同一条款。申请人如今的年龄、生育能力以及当地目前的执行情况,也可能影响对未来风险的判断。即使有关未来风险的推定被推翻,法规仍允许在符合条件时考虑人道主义庇护,例如既往迫害严重到足以构成拒绝回国的有力理由,或回国后有合理可能遭受其他严重伤害。

强制绝育还有一项需要单独理解的判例。美国移民上诉委员会在 Matter of Y-T-L- 案中指出,强制绝育造成的生育能力丧失具有永久性。在该案所涉情形下,委员会认为,绝育已经完成以及同一手术不太可能再次发生,本身不足以构成推翻未来迫害推定的情势变化。该判例讨论的是强制绝育。既往强制堕胎的案件仍须结合当事人经历、现有风险和适用规则分别审查。

亲属受害的案件则要看申请人自己遭遇了什么。美国司法部长在 Matter of J-S- 案中明确,配偶遭强制堕胎或绝育,另一方不会因此自动符合主申请人的难民定义。如果申请人本人曾因阻止计生人员实施手术、拒绝配合或采取其他抵抗行动而遭到拘押、殴打或严重处罚,审理会进一步判断伤害是否达到迫害程度,以及伤害是否源于其抵抗行为。强制上环也需要审查具体情节,包括实施方式、身体伤害和后续处罚。

对于在美国生育后以回国风险申请庇护的人,审查重点转向子女是否会被当地计入生育限制,以及申请人回去后可能受到什么待遇。移民上诉委员会曾指出,个案证据未能证明中国实行全国性政策,要求对携境外出生第二个孩子回国的父母强制绝育。因此,仅凭孩子的美国出生证明,通常不足以证明父母面临迫害。案件还需要有与本人相关的证据,说明当地如何适用相关政策,以及可能采取的措施是否严重到构成迫害。

对准备递交申请的人,旧事发生的时间和美国的递交期限是两回事。庇护申请通常须在抵达美国后一年内提出,法律对实质影响申请资格的情势变化或与延误相关的特殊情形设有例外。已经在移民法庭审理的人,也需要按法院规定提交材料。整理经历时,可按实际发生的顺序记录怀孕、被发现、被要求接受手术和事后处置的经过。日期记不清时,可以如实说明大致时间和记忆依据,并注明哪些细节来自亲身经历,哪些来自亲友转述。

同样涉及独生子女政策,三类案件需要回答的问题各不相同。本人遭强制堕胎或绝育的案件,重点在于证明强制经过并说明其对庇护资格的影响。亲属受害的案件,需要交代申请人本人遭受的伤害及其与抵抗行为的关系。在美生育后主张回国风险的案件,则需要有能对应到申请人及其拟返回地区的证据。中国生育政策的变化主要影响当下风险的评估,既往经历如何认定,仍由美国庇护法及适用判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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