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日报9月24日讯:一名怀孕的庇护申请人近日在社交平台发文,指称芝加哥某“公证处”办理移民业务的人员,在她尚未确定新律师、案件尚未完成交接时停止跟进,导致她错过2026年5月11日的移民庭聆讯,并被下达递解令。她还表示,后来索取申请材料时,对方收取了100美元,双方随后就服务责任发生争执。
女子的陈述主要涉及三个时间节点:对方据称从2025年7月起停止处理案件;她于2026年5月11日缺席庭审;直到2026年7月,她才因找到律师而要求交付全部庇护资料。双方是否明确终止服务、停止服务前是否通知,以及庭审通知如何处理,是此次纠纷的核心。
按照女子的说法,对方解释不再处理案件时,理由是她此前已经提出将案件转走。她承认曾表达更换服务方的想法,但强调自己当时同时说明尚未找到律师,准备找到后再进行交接,并未确认立即结束原有安排。
她认为,在没有收到她已确定新律师的通知之前,对方不应自行停止跟进。她将错过庭审归因于这一服务中断,但公开内容没有展示完整服务合同,也未明确双方最初约定的工作是否包括查询庭期、转交信件和安排出庭。
女子表示,缺席5月11日的庭审后,她被法院下达递解令。不过,现有材料没有附上完整裁决书、庭审通知及送达记录,尚无法独立确认裁令日期、法庭认定的缺席原因,以及通知是否送达本人或正式登记的代理人。
在资料交接方面,她称自己于2026年7月1日前后告知对方已找到律师,要求取得此前提交的全部庇护文件。所索取内容包括I-589申请表、个人陈述及相关证据,以便交由新律师了解案件情况。
她同时指出,对方在索取材料过程中收取了100美元。此前展示的付款页面标注日期为2026年6月30日,金额为100美元,付款后的信息要求发送申请材料。这能反映双方当时仍有款项及文件往来,但费用具体对应何种服务,尚未得到明确说明。
由于这笔付款发生在所称5月庭审之后,不能直接将其认定为该次庭审的出庭费用。女子是否在庭审前另行支付过代理费、对方是否承诺安排律师出庭,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收费项目,需要结合此前收据和约定核对。
女子称,对方直到7月13日才再次要求她将案件转走。同日的往来内容还涉及收信地址,对方要求更改地址,表示原地点不再帮助收信,相关居住人员也已搬离。女子随后要求再次确认是否收到过法庭来信。
这些内容显示,案件材料和邮件接收安排都处于双方沟通范围之内。但原地址何时停止使用、庭审通知曾寄往何处、是否有人接收或转交,现有信息没有完整交代,不能仅凭7月的往来还原此前的送达经过。
双方的争执随后延伸至电话沟通。女子称,她曾询问能否录音,以便让新律师了解事件原因,并表示如果对方不同意便不录音。按照她的陈述,对方随后否认承担责任,称缺席是她自己的问题。
她还表示,对方将此前的帮助解释为提供建议,她则以曾经收费为由提出质疑。女子进一步指称,对方在争执中辱骂她,并提及其尚未出生的孩子。有关通话没有完整记录可供独立核实,被指人员的完整回应也未见于现有材料。
服务提供者的执业资格,是责任认定需要查明的另一事项。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提醒,公证员、移民顾问及普通商业机构,并不因协助填写表格就具备提供移民法律意见的资格。相关人员是否可以提供法律服务,需要依据其律师或认可代表资格判断。
缺席递解令与收费纠纷也属于不同问题。移民法庭官方指引规定,以特殊情形导致缺席为由申请撤销缺席令,通常须在裁令后180天内提出;以未收到适当通知为由申请,则适用不同期限规则。是否重新开案,须由法庭审查事实和证据。
目前,女子是否已经提交重新开案申请、是否启动正式投诉或民事诉讼,尚无进一步资料。服务终止时间、庭审前的收费与承诺、法庭通知及代理登记情况,仍需补充核实。现有指控不能直接替代对违约、专业失职或其他违法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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