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日报8月27日讯:美国最高法院正在推进一宗可能直接改写庇护者绿卡规则的重要移民案件。最高法院已于2026年6月29日同意审理“瓦西里诉布兰奇案”(Wassily v. Blanche,No. 25-842),案件进入2026年任期。摆在最高法院面前的问题看起来只有一句话,却可能决定一批前庇护者能否继续通过庇护身份调整成为美国合法永久居民:一个人曾经被美国政府正式批准获得庇护,但在后来因为犯罪或者其他法定原因失去庇护身份,他还能不能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9(b)条,也就是8 U.S.C. §1159(b),继续申请绿卡?最高法院案卷显示,法院已经批准调卷,申请人一方于8月24日提交实体意见书,政府一方的实体意见书目前截止到10月2日。截至8月27日,最高法院尚未作出最终判决,因此目前任何“庇护一旦被终止就全国统一不能拿绿卡”或者“只要过去拿过庇护就一定还能申请绿卡”的说法,都不能当成最高法院已经确定的法律规则。
这起案件真正危险也真正重要的地方,在于美国联邦法院目前对同一条法律已经出现明确分裂。第五巡回上诉法院此前认为,一个人的庇护虽然已经被终止,但仅凭这一点并不能当然阻止他根据第1159(b)条申请身份调整;第四巡回法院、移民上诉委员会BIA以及2025年的第二巡回法院则采取相反立场,认为申请人在真正调整成为永久居民时必须仍然拥有有效庇护身份。第二巡回法院在Wassily v. Bondi中明确表示,第1159(b)条只允许拥有“当前庇护身份”的非公民调整成为永久居民,因为庇护已经终止的申请人不再具备法律要求的现存身份。正是因为不同联邦巡回法院对同一移民法条得出相反答案,最高法院最终的裁判才可能第一次为全国建立统一规则。
第1159(b)条本身并不长。它规定,在符合若干条件的情况下,国土安全部长或者司法部长“may adjust”——可以将“any alien granted asylum”,也就是“任何获准庇护的外国人”的身份,调整为依法获准永久居留的外国人身份。对于大多数普通庇护者而言,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庇护转绿卡通道:获得庇护之后,在美国实际居住至少一年,再满足继续属于难民、没有法律障碍以及其他相关要求后,可以申请调整身份。但瓦西里案争议的并不是普通庇护者能不能拿绿卡,而是“granted asylum”这两个英文词究竟描述的是一种现在仍然存在的身份,还是一个过去已经发生、不会因为后来终止而被抹掉的历史事实。
政府、BIA以及第二巡回法院的理解是前者。他们认为,第1159(b)条讨论的是把一个人的“status”从庇护者身份调整为永久居民身份,因此申请人在调整发生的那一刻必须仍然拥有可以被调整的庇护身份。如果这个身份已经依法终止,那么法律上已经没有一个现存的asylee status可以被转换成永久居民身份。第二巡回法院在2025年8月7日的判决中强调,“status”的通常意义指向一种现在存在的法律状态,而且第1159(b)条应当与第1158(c)条关于庇护身份、庇护权利以及庇护终止的整体结构一起理解。在第二巡回法院看来,“an alien granted asylum”不是在永久描述一个人过去的人生经历,而是在描述一个目前仍处于庇护保护之下的人。
申请人一方则抓住了同一句法律文本。他们的核心观点是,如果国会真的想要求申请人在调整绿卡当天仍然拥有庇护身份,完全可以直接写“current asylee”或者“an alien who remains in asylum status”,但国会没有这样写,而是用了“any alien granted asylum”。“granted”从语法上完全可以理解为一个已经完成的动作:这个人曾经获得过庇护,这是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申请人因此主张,庇护后来被终止并不能改变他过去确实被美国政府“granted asylum”的事实,更不能由行政机关或者法院在法条中自行加入国会没有明确写出的“必须维持庇护身份直到调整完成”这一条件。
这种解释并非完全没有司法支持。第五巡回法院在2014年的Siwe v. Holder案中就认为,一个庇护已经被终止的人,并不会因此被第1159(b)条绝对禁止申请调整身份。第二巡回法院在瓦西里案中直接承认存在这一巡回法院分裂,但拒绝跟随第五巡回法院,认为Siwe没有充分把第1159(b)条放进第1158(c)条的庇护身份终止体系中整体解释。第四巡回法院则在Cela v. Garland中站在BIA一边,认为法律要求当前有效的庇护身份。也就是说,现在最高法院面对的并不是理论上的文字游戏,而是一个已经导致不同地区移民可能面对不同法律结果的现实问题。
这场争议之所以最终走到今天,与BIA在2022年作出的先例判决Matter of T-C-A-有直接关系。BIA在该案中明确建立了一条行政规则:依据INA第209(b)条申请调整身份的人,在身份调整发生时必须仍然拥有庇护者身份,因此庇护已经被终止的人不能依据这一条调整成为永久居民。美国司法部EOIR目前公布的Matter of T-C-A-摘要仍明确写着这一结论。这个先例随后成为BIA处理瓦西里案件的重要依据,也让原本分散在不同案件里的法律问题逐渐形成一条清晰的全国性行政立场。
但Matter of T-C-A-内部本身就存在分歧。该案的不同意见认为,第1159(b)条使用的是“any alien granted asylum”,而不是“any current asylee”,国会也没有明确规定申请人必须始终保持asylee status。不同意见认为,法律真正明确要求的是申请人继续属于难民,或者属于法律规定的相关配偶、子女,而不能轻易把一个额外的“持续庇护身份”条件读进法条。换句话说,连BIA内部都曾经围绕这几个词的普通含义发生争论,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最高法院现在面对的并不是毫无悬念的问题。
瓦西里本人是埃及公民。第二巡回法院记录显示,他在1990年代进入美国,后来因为自己作为科普特基督徒在埃及面临迫害而获得庇护。之后他被判犯有跟踪和危害儿童等罪。政府随后推动终止其庇护,认为相关犯罪达到移民法中的“特别严重罪行”标准。移民法官最终终止了他的庇护身份。但瓦西里的案件出现了一个后来成为整个最高法院争议核心的转折:尽管已经终止他的庇护,审理案件的移民法官仍然认为,第1159(b)条没有明确要求申请人在调整时继续保持庇护身份,因此认定他仍有资格依据该条调整身份,并批准了他的申请。
国土安全部对此提出上诉。就在相关上诉进行过程中,BIA作出了Matter of T-C-A-。BIA随后依据这一新先例推翻了对瓦西里有利的调整结果,认为既然他的庇护已经终止,他就没有资格再通过第1159(b)条转绿卡。案件最终进入第二巡回法院,第二巡回法院支持BIA和政府,并在2025年8月7日判决中拒绝瓦西里的复审申请。法院认为,第1159(b)条从文字、上下文以及整个庇护法结构看,都要求当前有效庇护身份。
最高法院此次还同时面对拜伦·维拉斯奎斯·阿雷亚加的相关案件。他是危地马拉公民,同样在美国获得庇护,后来因多项酒后驾驶相关犯罪陷入移民程序。移民法官认定他的犯罪达到“特别严重罪行”标准并终止庇护。当他申请依据第1159(b)条调整身份时,该案移民法官采取的却与瓦西里案最初的移民法官相反,直接认为庇护已经终止,因此无资格继续申请这一路径。两个申请人因此从不同的程序路径最终抵达了同一个核心问题:庇护身份被终止究竟只是拿走今后的庇护保护,还是同时切断建立在庇护基础上的绿卡通道?
理解这个问题,还必须区分“获得庇护”和“获得绿卡”。美国批准庇护之后,一个人获得的是保护性身份,而不是自动成为永久居民。庇护者可以在美国受到保护,并依法工作,也可以在满足法定要求后走第1159(b)条申请永久居民,但这两个阶段并不是同一件事。第1158(c)条同时规定,庇护身份本身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被终止。也就是说,从制度设计上看,美国移民法确实建立了“获得庇护—维持庇护—申请调整—获得永久居民”的连续过程。瓦西里案现在要回答的,实际上就是如果这个链条在绿卡获批以前从中间被切断,后面的调整资格是不是也必然一起消失。
庇护终止并不仅仅发生在刑事案件中。现行移民法和联邦法规允许政府在多种情况下重新审查并终止庇护,例如政府发现原来的庇护申请存在足以影响资格的欺诈,申请人因为后来的行为触发法定庇护禁止条件,或者原本使其符合难民定义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法规同时规定,在由USCIS启动的庇护终止程序中,申请人一般应获得终止意向通知,并有机会提交证据说明自己仍然符合庇护资格;一旦依法终止,庇护身份以及与之相连的相关授权都可能受到影响。
这也是为什么瓦西里案的意义不能简单限制在“两个有刑事记录的人能不能拿绿卡”。案件中的具体触发因素确实涉及犯罪,但最高法院解释的将是第1159(b)条本身。一旦法院宣布“被授予庇护”必须理解成“目前仍拥有庇护身份”,这个文字规则原则上就可能适用于其他依法终止庇护的情形;反过来,如果最高法院认为“granted asylum”只要求历史上曾经获得过庇护,那么政府也不能仅凭“庇护已经终止”这一事实,就自动把第1159(b)条的大门彻底关死。当然,其他不准入境理由、刑事问题、难民资格以及裁量因素仍可能独立阻止申请人最终获得绿卡。
第二巡回法院支持政府还有一个非常关键的历史依据,就是1990年《移民法》。国会当年专门加入一项名为“Adjustment of Certain Former Asylees”的规定,允许一部分在1990年11月29日以前已经获得庇护的人,即使庇护后来被终止,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仍然适用第209(b)条。现行法典注释明确保留了这一条,其中写明,对于符合条件的特定早期庇护者,“regardless of whether or not such asylum has been terminated”,也就是不论庇护是否已经被终止,都可以进入相关调整机制。
政府和第二巡回法院认为,这个特殊例外反过来说明一般规则应该要求当前庇护身份:如果所有庇护已经终止的人本来都可以继续根据第1159(b)条申请绿卡,那么国会为什么还要特意为一部分“前庇护者”写出“即使庇护已经终止也可以调整”的例外?第二巡回法院把这一历史条款视为支持政府解释的重要结构证据。
但第二巡回法院内部的不同意见并不认同这个推论具有决定性。不同意见认为,这项1990年规定也可能只是为了明确解决一批特殊历史人群,并不必然证明现行第1159(b)条对其他曾经获得庇护的人全部要求持续庇护身份。换句话说,同一个国会例外条款,在多数意见看来是“证明普通规则必须相反”的证据,在反对意见看来却不足以改变“granted asylum”本身可能包含过去已完成授予行为的普通含义。
这起案件还与2024年最高法院推翻Chevron原则后的行政法环境密切相关。在Loper Bright Enterprises v. Raimondo之后,联邦法院不再因为法律条文存在歧义,就按照过去的Chevron框架给予行政机构解释决定性尊重。对于移民法而言,这一点尤其重要,因为BIA长期承担解释《移民与国籍法》大量模糊条款的角色。瓦西里一方因此可以要求法院独立判断第1159(b)条究竟是什么意思,而不能仅仅因为BIA在Matter of T-C-A-中已经选择了“必须保持当前庇护身份”的解释,就把行政机关的答案直接当成法律答案。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Loper Bright自动帮助瓦西里获胜。第二巡回法院已经明确表示,它不是因为尊重BIA才得出结论,而是自己独立阅读法律之后,认为第1159(b)条的普通含义本身就要求当前有效庇护身份。因此最高法院真正需要决定的仍然是法律文字:在“the status of any alien granted asylum”这个结构中,“granted asylum”到底描述什么。
对已经拿到庇护并准备申请I-485绿卡的人而言,这里必须划清界线。最高法院此次不是在审理“庇护者还能不能申请绿卡”,正常仍拥有有效庇护身份的人通过第1159(b)条调整永久居民的基本制度并没有因为本案被受理而暂停。案件针对的是更窄但后果很重的情况:一个人的庇护在绿卡调整真正完成之前已经被依法终止,此时他还能不能继续依靠曾经获得庇护这一事实申请永久居民。
如果最高法院最终支持政府以及第二、第四巡回法院,那么规则将非常清晰:申请人必须在身份调整发生时仍拥有有效庇护身份。一旦庇护在绿卡批准之前被合法终止,第1159(b)条的调整路径原则上也会被切断。这并不意味着这个人绝对不存在其他任何移民救济,但依靠庇护身份转绿卡这一条路将受到直接影响。对已经获得庇护但尚未完成绿卡调整的人而言,“保持有效庇护身份”就会成为决定能否进入永久居民阶段的硬性前提。
如果最高法院支持瓦西里一方,法律后果则完全不同。最高法院可能认定,“granted asylum”描述的是曾经合法获得庇护这一事实,因此庇护后来被终止不能单独构成第1159(b)条的绝对资格障碍。这样一来,政府不能仅仅因为申请人已经不再拥有asylee status,就直接结束其第209(b)调整申请。但这仍然绝不等于“庇护被终止后自动可以拿绿卡”。第1159(b)条使用“may”而不是“shall”,本身保留裁量空间,申请人仍需要满足其他法定条件,犯罪、不准入境问题、是否继续属于难民以及其他资格,都可能决定最终结果。
对中国庇护者而言,这起案件也必须避免被夸大解释。绝大多数正常获得庇护、身份仍然有效、按照正常时间申请I-485的人,并不会因为最高法院受理瓦西里案就突然失去调整资格。真正需要高度关注的是庇护已经进入终止程序、已经收到终止决定,或者存在可能触发终止问题的人。未来如果政府加强对既往庇护案件的真实性、刑事记录或者其他法定终止因素进行审查,那么最高法院在瓦西里案中建立的规则,就可能直接决定“终止庇护”是否同时意味着“失去基于庇护申请绿卡的资格”。
而且,对已经递交I-485但绿卡尚未批准的人而言,时间点可能格外关键。如果最高法院认可政府的逻辑,那么资格不是只看申请递交那一天是否有庇护,而可能要看真正作出调整决定时是否仍然拥有庇护身份。这也是Matter of T-C-A-使用“at the time of adjustment”这一表述的重要原因。换句话说,申请已经交出去,并不必然意味着后续庇护身份发生变化就与绿卡无关。BIA目前的先例就是要求申请人在真正调整发生时继续拥有asylee status。
从程序时间表来看,这起案件现在已经真正进入最高法院实体审理阶段。案卷显示,政府在5月20日提交反对最高法院受理的意见,申请人在6月8日回复,最高法院6月29日正式批准调卷。随后法院在7月20日批准延长实体简报期限,申请人的实体意见书期限延长到8月24日,政府一方延长至10月2日;申请人已经按期在8月24日提交实体意见书。至于口头辩论具体日期以及最终判决时间,截至目前尚未在现有案卷中显示最终安排。
这意味着目前最重要的一件事,是不要把案件“正在审理”写成“规则已经改变”。截至8月27日,BIA现行先例Matter of T-C-A-仍然明确要求当前庇护身份,第二巡回法院和第四巡回法院也支持这一方向,第五巡回法院则存在不同解释。最高法院已经决定介入,但尚未告诉全国哪一种解释最终正确。
从更深层来看,Wassily v. Blanche真正要决定的,是美国庇护制度中“庇护身份”和“曾经获得庇护”究竟是不是同一个法律概念。政府认为,庇护是一种持续存在但可以终止的法律身份,只有仍然拥有这个身份的人才能把它调整成永久居民;瓦西里一方则认为,国会使用的是“被授予庇护的人”,这一历史法律事实不会因为后来的身份终止就从法律上消失。
最高法院最终选择哪一种解释,影响的将不只是瓦西里本人。它会决定移民法官、BIA、USCIS、国土安全部以及所有联邦法院今后面对相同问题时必须遵循哪一条全国规则,也会决定未来一个人的庇护身份被依法终止时,失去的究竟只是庇护保护本身,还是连已经通往永久居民身份的那座桥也一起被拆掉。
对仍拥有有效庇护身份的人而言,现在没有理由因为这一案件就认为自己的绿卡资格已经消失;但对庇护已经被终止、正在面临终止,或者绿卡尚未批准而庇护身份出现重大问题的人来说,这起最高法院案件确实可能成为一条真正意义上的“绿卡生死线”。
最终,最高法院要回答的仍然是那个看似简单却足以改变大量案件结果的问题:一个人曾经被美国依法批准庇护,这个事实究竟只是随着身份终止一并消失的过去,还是一种即便保护身份已经结束,仍可能继续产生绿卡资格法律效果的历史身份?Wassily v. Blanche的最终判决,将第一次给全国一个统一答案。
唐人日报赞助商:
纽约华人律师事务所精办移民申请、婚姻绿卡、移民监狱上庭、刑事民事。
【电话:+1 9297891391;地址:3915 Main Street,418,Flushing NY 11354 .周一到周五 AM10:00-PM18:00 人不能成功从监狱出来,只收基本律师费用】
纽约华人会计师事务所 精办散工(1099)、全职(W2)、公司税务、公司注册。
【电话:+1 9295446105;地址:纽约法拉盛主街3915号,邮编418,11354,周一到周五 上午10:00至下午1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