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中国籍申请人声称曾遭遇的强制堕胎事件,移民法官及BIA均认定其证词虽可信但缺乏说服力,需申请人提交合理可得的证据加以证明。判决援引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Pinel-Gomez案,明确了证据要求包括:(1)申请人需对可信证词提供佐证;(2)需判断此类佐证材料是否在申请人控制范围内或合理可得。案中移民法官认定医疗记录或查验本在类似非虚假中国强制堕胎案件中通常会生成,因而合理可得,但申请人未能提交,故驳回庇护申请。判决进一步指出,申请人提供的2012年美国妇科医疗记录不足以佐证2007年中国境内堕胎事实。对于申请人之前律师因翻译错误被指控无效援助,BIA认定律师合理依赖已认证的翻译,且申请人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翻译有误,因此不构成无效援助。判决强调申请人未纠正翻译错误推断不影响案件结果。此外,判决说明政府有不能或不愿保护的理由背景下,申请人必须充分证明迫害事实及其与受保护理由的因果联系。以上内容为本案对庇护实务中证据合理可得性及申请人举证责任的权威阐述,适用于审查涉及特定社会群体迫害等情形。此为一般信息,非法律意见。官方原文链接:https://www.justice.gov/eoir/media/1446391/dl?in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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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引证:Matter of Y-H-L-, 29 I&N Dec. 698 (BIA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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