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第三国条款背景及法律依据

本案围绕美国与厄瓜多尔签订的庇护合作协议(Asylum Cooperative Agreement,简称ACA)而展开。根据《移民和国籍法》第208(a)(2)(A)条款及联邦法规8 C.F.R. § 1240.11(h)的规定,若申请人可被安全地转移到第三国(ACA国家)以寻求庇护,则申请人不得在美国申请庇护。

二、个案事实概述

申请人来自古巴,2021年非法进入美国并随后递交庇护申请。美国与厄瓜多尔在2025年签署ACA,允许将第三国国民递解至厄瓜多尔庇护。政府主张,申请人受安全第三国条款限制,应被遣返回厄瓜多尔审理庇护申请。

申请人提交反驳意见,但未提供自身曾到访厄瓜多尔或存在个别化迫害风险的具体证据,仅提交厄瓜多尔存在暴力的泛泛国家状况材料,并主张厄瓜多尔对古巴叛逃者迫害,未获法律实体支持。

三、移民法官及上诉委员会认定

移民法官认为有争议事实,拒绝不经证据庭排除庇护申请,并计划5年后召开个别听证。上诉委员会指出此种做法错误。

根据Matter of C-I-G-M- & L-V-S-G-先例,若申请人无实质联系且记录无个别化迫害或酷刑风险证据,无需证据庭即可决定安全第三国条款适用性。泛泛国家条件证据不足以满足申请人“更可能被迫害或遭酷刑”证明责任。

裁判认定,移民法官无管辖权审查第三国意愿及程序公正与否,也无须因协议签订时间晚于申请日产生回溯问题。

四、裁判结果及程序建议

安置法院撤销移民法官决定,指示迅速判断安全第三国条款是否适用,方法可为书面裁定或及时安排简易听证。若没有实质争议事实,拖延多年的听证程序不合理。

五、注意事项

该知识条目仅为一般性介绍,非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应结合详细个案事实和现行法律规定分析。

六、官方原文链接

https://www.justice.gov/eoir/media/1446476/dl?inline

官方原文:https://www.justice.gov/eoir/media/1446476/dl?inline

官方引证:Matter of A-C-M-, 29 I&N Dec. 703 (BIA 2026)

本文为一般信息,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