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日报讯:
8月2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原副厅长级干部朱丽霞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朱丽霞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被告人朱丽霞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23年,被告人朱丽霞利用担任贵阳市商务局党委副书记、书记、局长,贵阳市南明区委副书记、南明区政府副区长、区长,南明区委书记,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开办幼儿园、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37万余元。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丽霞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朱丽霞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认罚,退缴部分涉案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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