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日报讯:
日前,网民因诋毁国乒女运动员和教练员被警方刑拘的消息受到广泛关注。记者从公安部获悉,公安机关网安部门高度重视“饭圈”乱象,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巴黎奥运会开幕以来,网安部门密切关注涉巴黎奥运会相关动态,切实加强针对性工作措施。
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将加强分析研判,强化工作举措,依法严厉打击涉体育领域“饭圈”乱象。同时提醒广大网民,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文明观赛、客观讨论,尊重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不传播谣言信息,不攻击诋毁他人,共同维护参赛人员合法权益和良好网络环境,充分展现我国广大体育迷的良好形象。
《中国体育报》8月7日发布了《奥运快评|打击饭圈乱象要拿起法律武器》一文。
文章写道,在“饭圈”乱象肆无忌惮地到处蔓延之际,北京警方依法对巴黎奥运会乒乓球女单决赛后“恶意编造信息、公然诋毁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一名犯罪嫌疑人予以刑拘,赢得了广大网民的普遍支持。
在巴黎奥运周期,“饭圈”乱象干扰和破坏国家队备战参赛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不仅严重干扰了运动员的心理状态,侵害了特定个体的相关权益,也侵害了风清气正的行业生态、平台生态和社会生态。
尽管社会各界态度鲜明地呼吁、引导、批评、抵制了一次又一次,“饭圈”乱象还是毫不犹豫地冲出国门,通过巅峰对决的奥运舞台,冲击到了正在奥运赛场上为国拼搏的体育健儿们。
“饭圈”乱象之所以能够野蛮生长,最直接原因无非有两点。第一,被其侵害的特定个体在如此强势的社会乱象之下处于绝对弱势地位,举证、对抗以及维权的时间、金钱和精力等方面的成本都极其高昂。且不说相对缺乏舆情应对经验的运动员、教练员难以应对,近年来也有越来越多的新闻媒体从业者在被动卷入其中,成为被网暴对象之后,也都深刻体会到了这种“饭圈”乱象之痛。第二,在其无差别地对行业、平台、社会生态及国家形象等公共利益进行侵害的同时,不仅不需要支付同等对价的成本而且还可以隐藏在利益链条的不同环节获取不菲的收益。
无论是国家形象还是风清气正的体育行业生态、网络空间生态以及社会生态,都是不容侵犯的公共利益。正如污染了江河与大气等自然生态要受到法律的惩处一样,“饭圈”乱象在行业生态、社会生态以及国家形象等公共利益面前,也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无论是在赛事平台还是网络空间,每个人的合法正当权利都值得被保护和尊重,但是任何平台和空间都不应是法外之地。
当前我国正在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在中国体育健儿的引领和带动下,正在有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和参与到体育事业中来。每个人对于体育赛事及其规则体系的理解能力和认知水平可以不尽相同、有高有低,可是法律必须是所有人都必须坚守的底线。
事实一再证明,面对“饭圈”乱象,无论是社交平台的清理、禁言还是各级机构、新闻媒体的呼吁和引导,虽然有效却无法根治。说一千道一万,不如依法依规打一遍。毫不犹豫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无疑是有效解决和应对各种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和乱象的强有力的治理手段。
那么,诋毁国乒女运动员和教练员的网民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这也是大众关注的焦点。
对此,多位律师表示,除可能涉及侵犯名誉权外,对于恶意造谣,辱骂诋毁的行为,根据具体情节、损害后果的区别,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或寻衅滋事罪。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江涛解释,诋毁他人是指恶意编造事实或者恶意歪曲事实,以此来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诋毁运动员和教练员可能涉及侵犯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张江涛表示,若诋毁行为情节比较严重,超出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属于行政违法性质。比如,在网上大肆辱骂他人,捏造不实信息,给他人生活造成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为人将面临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进一步来讲,若诋毁行为侵犯他人权益的程度加深,情节比较恶劣,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影响的,比如捏造事实,无端质疑他人搞利益交换关系,并在网络上散布,引发网民对他人的负面评价。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若罪名成立,行为人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张江涛说。
2013年9月,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张江涛指出,该《解释》第二条从“数量”“危害后果”“主观恶性”三个方面对“情节严重”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的数量,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同时,第四条规定“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同样,该《解释》第五条实际上已经将对网络秩序的损害视为对现实社会秩序的破坏。张江涛明确,若诋毁行为借助网络扩散被大量转发、评论等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比如,行为人利用网络散布地震消息,导致大量群众外出“避难”。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若罪名成立,行为人将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实施该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会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和张江涛看法一致,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垂坤亦表示,网络秩序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在信息网络平台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辱骂、恐吓他人,属于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恶意造谣,辱骂诋毁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根据具体情节、损害后果的区别,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或寻衅滋事罪。”周垂坤分析指出,根据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侮辱罪、诽谤罪系自诉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即可构成侮辱罪、诽谤罪中的“情节严重”。
同时,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明确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进行定罪论处。周垂坤说:“网络空间也是公共场所范畴,对于歪曲事实、诋毁运动员和教练员的起哄、闹事行为,破坏了社会网络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可以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周垂坤亦明确,诋毁运动员和教练员,引起了广大网友的愤怒,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对其采取刑事措施后,公安机关将对其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很可能提起公诉,如构成刑事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一般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周垂坤直言,“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也需谨言慎行。在微博平台中,虽然发言系匿名进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发言人的隐私和安全,但是言论自由不意味着不受任何约束,在微博平台发布不当言论,严重者会触碰法律的底线,构成刑事犯罪。发布言论需要尊重客观事实,不应为自己的私欲一味发泄而伤害他人。奥运会期间,不论运动员还是教练员都在努力为国家争取荣誉,作为观众,应当理性看待输赢,不顾客观事实发泄个人情绪、诋毁他人会付出相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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