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日报讯:
李某原以为能与情人高某享受偷情之乐,却不料落入一场精心设计的陷阱。高某的丈夫刘某突然归来,手持鞭子,捉奸在床。情人高某态度大变,指控李某强奸,紧急报警。
这是一场由高某和刘某共同策划的阴谋,目的是斩断与李某的不正当关系。然而,他们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最终在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中受到审判。
高某和刘某是夫妻,与李某同村。2019年12月22日,他们在家中密谋,决定利用高某的预测,设局诱捕李某。刘某假装上班,高某则准备录音设备,等待李某上门。刘某半路折返,用胶质鞭子攻击李某,而高某则报警称被强奸。
这场精心策划的戏码,最终导致李某眼部受伤,伤情被鉴定为轻微伤和轻伤二级。高某和刘某的计划不仅未能如愿,反而将自己送入囹圄。彰武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某和高某有期徒刑各一年零五个月,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45129元。
上诉后,由于李某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对二人从轻处罚,二审法院最终判处刘某和高某有期徒刑各一年零四个月。这场由爱生恨的闹剧,以两败俱伤的结局告终。
*偷情有风险,且行且珍惜!
附: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0)辽09刑终129号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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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更,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彰武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9日被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3日被彰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罚款1000元,于2020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彰武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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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凤芹,女,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彰武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9日被彰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7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3日被彰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罚款1000元,于2020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长更、高凤芹犯故意伤害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随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2020)辽0922刑初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长更、高凤芹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刘长更、高凤芹,询问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事实:被告人刘长更、高凤芹系夫妻关系,二人与被害人李某是同村村民。高凤芹与李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刘长更、高凤芹于2019年12月22日下午,在彰武县自家中,商议断绝高凤芹与李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高凤芹预计当天晚上李某还会来自己家与其发生性关系,提出让刘长更假装骑摩托车去上班,而后在半路等候,李某来了之后其便打电话让刘长更回家,趁李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时殴打李某,并用录音笔录音,控告李某强奸。刘长更表示同意。当日22时许,刘长更骑摩托车离开家,高凤芹把事先准备好的录音笔和手机录音打开。李某看见刘长更离开家后便来到高凤芹家并与高凤芹发生性关系。刘长更在上班途中返回家中,发现李某又来与高凤芹发生性关系,便在院内车库里拿一个放羊用的胶质鞭子,进屋后用鞭子抽打正在与高凤芹发生性关系的李某,将李某右眼部打伤。在此过程中,高凤芹打电话报警,称其被李某强奸。后刘长更将李某摁倒在地,并让高凤芹用绳子将李某双腿绑住直至民警赶到现场。经辽宁省彰武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之伤情,一处构成轻微伤,一处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12月23日,刘长更、高凤芹分别被彰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罚款1000元。2020年1月9日,刘长更、高凤芹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两名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依法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原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刘长更、高凤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被告人高凤芹、刘长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经济损失45129元,二被告人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二次手术费的诉讼请求。
上诉请求:上诉人刘长更、高凤芹所提上诉请求是:原判量刑重,请求从轻处罚。
二审审理结果: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刘长更、高凤芹犯故意伤害罪并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造成一定程度经济损失的事实成立,原判所列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本院审理过程中未发生变化。同时,上诉人刘长更、高凤芹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未提出新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判认定的案件事实、证据依法予以确认。案在二审期限,被害人李某向本院出具书面谅解书,对二上诉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二上诉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长更、高凤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上诉人刘长更、高凤芹所提原判量刑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二上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的刑期并无不当。鉴于被害人已对二上诉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对二上诉人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一、维持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2020)辽0922刑初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对二被告人定罪部分及第三、四项附带民事判决部分;二、撤销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2020)辽0922刑初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对二被告人量刑部分;三、上诉人刘长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二0年一月九日起至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止)
四、被告人高凤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二0年一月九日起至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顾坤平
审判员:李渊
审判员:李长江
书记员:杨思莹
商业赞助:纽约华人法律服务中心
【Phone:929-789-1391 、347-652-8966,地址:3915 Main Street,418,Flushing NY 11354 。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 AM10:00-PM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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