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日报 8月20日讯: 美国第二巡回联邦上诉法院周三作出裁决,维持一名长期居住美国华裔永久居民的遣返令,认定新泽西州一项被称为“扰乱秩序行为”的轻微违法行为,在美国联邦移民法框架下仍属于刑事定罪。法院指出,州政府如何命名或分类某项违法行为,并不会改变联邦移民法对“被定罪”的统一认定标准。

此次裁决涉及华裔居民黄某(Wong,音译)。黄出生于香港,是中国公民,自1979年以来一直以美国永久居民(绿卡)身份生活。案件核心争议在于,黄此前在州一级案件中的一项轻微违法记录,是否能够被联邦移民部门作为正式刑事定罪,并据此维持对他的遣返程序。

根据法院记录,联邦政府于2011年启动对黄的遣返程序,原因是他此前获得两项独立州级定罪。其中一项发生于2005年,涉及新泽西州“欺诈盗窃”指控;另一项发生于2006年,涉及纽约州“二级伪造”定罪。

移民官员随后认定,这两项罪行均属于美国移民法中的“涉及道德滑坡的罪行”(crimes involving moral turpitude)。按照联邦移民法律规定,永久居民如果涉及两项此类罪行,可能触发强制遣返程序,因此黄面临失去长期美国居留身份的风险。

黄随后对遣返决定提出法律挑战。他的核心理由是,新泽西州案件并不应被视为正式刑事定罪。黄认为,该案件仅属于新泽西州法律中的“扰乱秩序行为”(disorderly persons offense),属于较轻微违规行为,当时仅导致200美元罚款,并没有被州法律正式归类为“犯罪”。

黄因此主张,该项记录不能按照联邦移民法中的“定罪”标准计算,也不能作为维持遣返令的重要依据。

该争议案件随后一路进入联邦司法审查程序,并曾提交至美国最高法院。2024年,美国最高法院一项改变联邦法院审查行政机构规则方式的重要裁决出台后,将该案件发回下级法院重新审理,要求法院不能简单依赖移民上诉委员会(BIA)的解释,而必须直接依据法律文本进行分析。

重新审查后,由三名法官组成的第二巡回法院合议庭最终认定,州政府给予某种违法行为的名称,并不能决定其在联邦移民法中的法律性质。法院认为,黄所涉及的新泽西州“扰乱秩序行为”具备刑事案件的重要特征,包括刑事审判中的基本宪法保障、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以及质证证人的权利,同时该行为在法律上最高可能面临六个月监禁。

理查德·J·苏利文(Richard J. Sullivan)法官在裁决中解释,虽然新泽西州没有将该行为称为正式“犯罪”,但其程序和处罚性质已经符合联邦移民法对于“定罪”的要求。

“通过对涉案的‘扰乱秩序行为’认罪,黄既获得了刑事犯罪所必需的最低限度宪法保护,也接受了刑事处罚,”苏利文法官写道。“因此,我们认定黄构成了第1101(a)(48)(A)条含义下的‘被定罪’,并驳回了他的复审申请。”

法院同时强调,美国移民法律必须在全国范围内保持统一适用。如果允许不同州通过不同名称定义类似行为,将导致同一种行为在不同州产生完全不同的移民后果。

第二巡回法院表示,一个人的遣返状态不能取决于州政府如何选择描述某项违法行为。即使某项行为在州法律体系中被视为较轻微,只要满足联邦移民法规定的“定罪”条件,就可能产生严重移民影响。

此次裁决也再次提醒在美华裔永久居民,州级刑事案件即使处罚较轻,也可能对未来移民身份产生重大影响。美国移民法关注的不仅是州法律中的罪名名称,还会审查案件程序、处罚性质以及是否符合联邦法律中的定罪标准。

对于长期持有绿卡的华人居民而言,轻视州一级违法记录可能带来严重后果。涉及任何刑事指控、认罪协议或法院案件时,都可能影响未来入籍、保持永久居民身份以及避免遣返等关键移民权益。此次黄某案件最终确认,州法律中的“轻微违法”标签,并不能自动阻止联邦移民法产生后续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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