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日报 10月22日讯:美国联邦第十巡回上诉法院10月21日作出判决,认定针对持有最终递解令的非公民,最高法院确立的六个月“推定合理拘押期”,不会因为美国移民及海关执法局(ICE)再次拘留当事人而重新开始。法院否定了特朗普政府提出的每次重新拘押均可获得新的六个月合理性推定的解释,将案件发回下级法院进一步审理。

这项裁决出自“阿贝迪诉卡特案”。法院明确,六个月推定适用于法定递解执行期启动后的最初六个月。此后发生的拘押,不能仅因属于新一轮拘留,就再次被推定为合理。法院同时强调,六个月届满并不意味着必须自动释放,继续拘押是否合法,仍须根据遣返是否具有现实可行性等情况判断。

根据判决记载,申请人卡韦赫·阿贝迪是伊朗公民,1991年十岁时随家人逃离伊朗,进入美国后获得庇护。成年后,他因一项毒品持有罪被定罪,随后进入递解程序。2002年,移民法官依据《禁止酷刑公约》批准暂缓将其遣返回伊朗,此后他在监督令条件下获释。二十多年间,他遵守定期报到及跨州旅行事先申请许可等要求。

2025年,阿贝迪夫妇因经济原因从加州搬往堪萨斯州,搬迁得到ICE批准。同年6月23日,ICE人员在其住所前将他拘留。判决指出,执法人员没有指控他违反监督条件。政府后来在撤销释放通知中表示,将他遣送至伊朗以外国家“现在成为一种可能”,并承诺及时安排非正式面谈,让他回应重新拘押的理由。

阿贝迪于2025年7月提出人身保护令申请,挑战拘押及相关程序。地区法院当年10月驳回申请,并表示如果此次拘押超过六个月,他可以再次提出申请。2026年1月,他另行起诉,主张拘押已超过六个月,遣返仍无现实前景。地区法院随后批准第二次申请,他于2月25日在监督条件下获释。

政府因此要求撤销尚在进行的第一次上诉,认为获释后争议已经失去实际意义。上诉法院多数意见未接受这一主张,认为案件符合可能重复发生、却难以及时完成司法审查的例外,继续审理实体问题。法官艾德提出异议,认为现有记录不足以支持适用该例外,案件应因当事人已经获释而结束。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基础,是《美国法典》第8编第1231条,以及最高法院2001年的“扎德维达斯诉戴维斯案”。法律通常规定九十天的递解执行期,期间原则上必须拘押;对于法定类别的人员,政府可以在期限届满后继续拘押。最高法院则认定,这项授权具有合理时间限制,不能被解释为允许无限期拘押。

最高法院据此确立六个月的合理性推定。超过这一阶段后,如果当事人提出充分理由,说明在合理可预见的未来不存在重大遣返可能性,政府就必须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六个月是司法审查中的判断标准,并非所有移民拘押统一适用的释放期限,也不是在九十天执行期之外额外增加的六个月。

此次争议集中在如何计算这一期间。政府主张只看最近一次拘押;另一种解释是累计各次实际拘押时间。第十巡回法院采用第三种解释,即从法定递解执行期启动时计算已经经过的时间。因此,裁决并非简单要求把几次关押天数相加,而是认定最初的六个月推定期不会随着释放、重新拘留而反复出现。

法院解释,政府在当事人获释期间,也可能继续联系接收国、安排旅行文件等遣返事项。若允许每次重新拘押都重启六个月推定,就可能使同一人经历多轮拘押,而政府每次均援引新的合理期。对于最初六个月之后的拘押,地区法院应直接审查个案事实,包括重新拘押是否为执行遣返所合理必需、遣返是否可以合理预见。

裁决还涉及撤销释放的程序。法院认定,阿贝迪的释放适用联邦法规第241.13条,政府未及时提供规定的非正式面谈,违反了该法规设定的程序保障。法院指出,当事人日后可以向联邦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不能替代行政机关原本必须及时提供的回应机会,也不能使此前的程序缺失因此免于追究。

对持有多年递解令、获监督释放后再次被拘留的人而言,该判决明确:政府不能仅以“此次尚未关满六个月”为由取得拘押合理性推定。但当事人仍须围绕遣返前景提出具体事实,法院也仍可认定继续拘押合理。获释本身不会撤销递解令,监督条件及依法执行遣返的可能性仍然存在。

该判决属于第十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对其辖区内联邦地区法院具有先例意义,并非全国统一释放令。其辖区包括科罗拉多、堪萨斯、新墨西哥、俄克拉何马、犹他和怀俄明六州。其他地区涉及类似争议时,仍须结合所属巡回法院的判例及具体案情审理。

此外,法定计时起点须结合具体程序确定。递解令最终生效、司法审查期间法院签发暂停遣返令,以及非移民性质羁押结束等情况,均可能影响起算日期;拒绝善意申请旅行文件或阻碍遣返,也可能导致执行期延长。本次判决处理的是重新拘押能否重启六个月推定,并未取消这些法定规则,也未宣布所有超过六个月的拘押一律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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