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日报9月21日讯:一名在美国生活约10年的移民申请人近日公开讲述,其在身份逾期20多天后与美国公民结婚,并已经递交婚姻绿卡申请,却在I-485仍处于pending状态期间收到NTA(Notice to Appear,出庭通知),案件随后进入移民法庭程序。该申请人称,目前I-130、I-485、I-765和I-131均已递交并完成指纹采集,但移民法庭已经安排10月举行Master Calendar Hearing。事件反映出,在当前移民执法政策下,递交婚姻绿卡并不意味着此前的身份逾期问题或已经启动的递解程序会自动消失。

申请人自述,她在美国生活约10年,最近一次于2024年以H-1B身份入境。离职后,她成功将身份转换为B-2访客身份,此后再次申请延长B-2停留期限,但延期申请于今年3月底被USCIS拒绝。由于不愿与美国公民男友分开,两人在延期申请被拒后登记结婚,并于4月底同时提交I-130亲属移民申请、I-485调整身份申请、I-765工作许可申请和I-131旅行文件申请,5月中旬完成指纹采集。

然而,到5月底,她收到NTA,并确认案件已经进入美国司法部移民审查执行办公室(EOIR)的Immigration Court系统。按照EOIR规则,NTA由国土安全部送达申请人并正式提交移民法庭后,INA第240条下的递解程序开始。移民法官首先需要判断NTA中列出的事实和递解指控是否成立,之后才处理申请人可能提出的调整身份或其他救济。

这一时间线与USCIS自2025年2月28日起执行的NTA政策值得关注。政策备忘录PM-602-0187明确规定,如果USCIS对某项移民福利申请作出不利决定,而申请人在决定作出时已经没有合法身份,USCIS将签发NTA。也就是说,身份延期、身份转换等案件被拒后,如果申请人已经没有其他合法身份,案件可能不再只停留在一封拒绝通知,而可能进一步进入移民法庭程序。

不过,“身份失效”和“unlawful presence(非法居留时间)”并非完全相同。USCIS长期规则显示,如果延期或转换身份申请是在I-94到期前及时、非恶意地提出,在案件等待审理期间,申请人虽然可能已经不再处于正式非移民身份,但通常不会因这段等待时间累积用于三年、十年禁入规则计算的unlawful presence;如果这种及时提交的申请最终被拒,非法居留时间一般从拒绝后的次日开始计算。具体日期仍需根据I-94、I-539递交日期以及拒绝理由确定。

本案另一个关键点是,与美国公民结婚并不自动终止NTA。美国移民法确实给予美国公民“直系亲属”较重要的调整身份例外。INA §245(c)规定,美国公民配偶等immediate relatives通常不受部分“未持续维持合法身份”和“未经授权工作”调整身份限制约束。因此,一个合法入境的人,即使之后出现一定时期的身份逾期,仍可能具有通过美国公民配偶申请调整身份的法律基础。但这并不等于NTA自动撤销,也不代表递解程序自动结束。

一旦递解程序正式开始,I-130和I-485还可能出现“两个系统分别处理”的情况。EOIR明确规定,移民法官一般没有权力审批I-130亲属移民申请,因此婚姻关系真实性及I-130通常仍由USCIS处理;但对于已经进入递解程序、且不属于“arriving alien”等特殊类别的申请人,8 CFR §1245.2规定,移民法官通常对I-485调整身份申请拥有专属管辖权。换句话说,原本向USCIS提交的婚姻绿卡案件,在进入移民法院后,I-130可能继续由USCIS审理,而最终的I-485可能需要转到移民法官面前处理。

这也是该申请人咨询律师时出现不同方案的原因之一。目前可以提出motion to terminate或其他终止程序请求,但递交动议并不意味着法官必须批准。另一种程序是要求continuance,即暂缓移民法庭案件,等待USCIS先处理I-130。BIA在Matter of Hashmi中明确,法官判断是否延期时会考虑I-130是否表面上具有批准可能、申请人是否具备调整身份资格、DHS是否反对以及程序进展等因素;Matter of L-A-B-R-则要求申请人证明等待的外围移民福利有较大可能获得批准,并且确实会影响递解案件结果。

如果EOIR最终终止递解程序并让USCIS重新取得I-485管辖权,USCIS现行说明允许申请人要求重新开启此前因缺乏管辖权而行政关闭的I-485,无须简单地重新提交一整套申请。相反,如果程序没有终止,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能需要在移民法庭中继续提出调整身份。是否会继续收到USCIS绿卡面谈通知,也取决于当时I-130和I-485分别由哪个机构拥有管辖权,不能仅凭此前已经打指纹判断案件仍会完全按照原来的USCIS流程运行。

工作许可同样需要分别看待。EOIR明确指出,移民法官没有审批Employment Authorization的权限,I-765仍属于DHS、USCIS系统处理;基于pending I-485提出的工卡通常属于(c)(9)类别。但如果I-485因移民法院取得管辖权而出现行政关闭、转移或其他程序变化,工卡案件是否仍具有相应申请基础,需要结合案件实际状态判断,不能把“已经收到I-765收据”理解为工作许可一定会获批。

10月的Master Calendar Hearing也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绿卡最终审判。EOIR规定,这类首次或程序性庭审主要用于核对身份地址、解释NTA中的事实和递解指控、要求申请人作出pleading、确认准备申请哪些救济,并确定提交动议、证据以及未来Individual Hearing的期限。是否终止案件、延期等待I-130,或者由法官继续审理I-485,都可能在这一阶段或随后程序中逐步确定。

对已经收到NTA的申请人而言,最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因为I-130、I-485或工卡仍显示pending,就忽略移民法庭程序。EOIR明确规定,在法官批准延期动议之前,申请人仍必须按照原定时间出庭;缺席可能导致in absentia递解令。搬家后还必须及时向移民法庭更新地址,法院发出的正式Hearing Notice才是确认庭期的主要依据。

此外,已经进入递解程序的人也不能简单认为I-131获批后即可正常离境。现行8 CFR §1245.2对处于递解程序中的调整身份申请人离境设有专门规定,离境可能影响正在进行的I-485和法庭程序。对于“B-2延期被拒—身份失效—与美国公民结婚—递交I-485—随后收到NTA”这一类案件,真正决定结果的通常不是单一的“逾期多少天”,而是最后一次合法入境方式、I-94及延期申请时间、NTA具体指控、I-130婚姻真实性、I-485管辖权以及移民法官对程序性动议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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