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日报 10月27日讯:一名中国籍男子10月1日陪同妻子前往美国移民局参加庇护面谈时,被美国移民及海关执法局(ICE)拘留。加州中区联邦法院10月22日裁定,当局在未事先举行听证的情况下拘留孙先生,违反了正当程序,命令政府立即释放他。法院同时要求,政府若要再次拘留他,须依照命令先举行听证并提供证据。
孙先生的案件登记名称为Tao Sun v. James Janecha。法院文件显示,他是妻子庇护申请中的附属申请人,工作许可有效期至2030年10月15日。法院作出的释放命令针对拘留程序,并未裁定其妻子的庇护申请获得批准,也未终结孙先生面临的移民程序。
根据法院文件,孙先生与妻子于2020年1月持B-2访问签证入境美国,最初获准停留至同年7月。夫妻俩随后申请延长停留;孙先生单独提出的一项延期申请被拒,但妻子提出的延期申请获得批准,准许两人停留至2021年7月15日。两人于2020年在加州钻石吧购置住宅。
文件显示,孙先生的妻子在获准停留期间提出庇护申请,将丈夫列为附属配偶,申请至法院裁决时仍在审理。国土安全部记录还显示,孙先生本人有一份庇护申请及一份旅行证件申请待处理。移民局于2025年批准他的工作许可,期限至2030年。
10月1日,夫妻二人按照安排到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参加妻子的庇护面谈,ICE人员当场拘留孙先生。政府向他送达移民法庭出庭通知,指其在获准停留期限届满后继续留在美国,因而可能被递解。孙先生在诉讼中称,通知上的获准停留日期、住址等信息存在错误。
法院文件也记载,孙先生2023年曾在加州橙县因家庭暴力轻罪被定罪,法院判处45天监禁并暂缓执行,要求他接受三年缓刑及相关辅导。他完成缓刑后未实际服刑,该刑事案件随后依加州法律被撤销。法院文件没有认定这一记录就是ICE此次拘留他的原因。
孙先生10月9日向联邦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申请,要求立即获释,并要求限制政府在未举行事先听证的情况下再次拘留他。他主张,当局长期知悉他在美国居住及申请移民事项,却在没有事先给予听证机会的情况下拘留他,侵犯了他的程序性正当程序权利。
政府在10月15日提交的答辩中承认,根据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相关判例,孙先生似乎有权申请并获得初次保释听证。但政府同时认为,他尚未向移民法院申请该听证,相关行政救济程序尚未用尽;政府还主张,由于这是他首次被ICE拘留,在可能举行的听证前继续拘留他是适当的。
联邦治安法官凯伦·斯科特审理后认为,移民当局长期知悉孙先生在美国的情况,包括他与妻子提出的申请及其获批的工作许可,却多年没有采取拘留行动。这些事实使他享有受保护的自由利益,因此本案拘留前应当举行听证。法官还指出,政府没有提出证据反驳孙先生关于未获书面拘留理由的说法。
法官裁定,政府不得依据有关部分入境外国人的强制拘留条款,将孙先生作为不享有保释机会的人拘留。法院并认为,在本案中,拘留后补开保释听证不能弥补未事先举行听证所造成的程序问题,因此命令立即释放,而非仅要求事后开庭。
法院规定,如果政府日后要再次拘留孙先生,须先由中立裁决者举行听证,并由政府以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他存在需要拘留的逃跑风险或危险性;或者情况发生变化,使他在合理可预见的将来被递解的可能性显著。法院命令还规定,若政府在命令发出后三天内未放人,孙先生可申请法院就此启动藐视法庭相关程序。
对正在等待庇护审理的华人家庭而言,案件涉及申请、工作许可与移民身份之间的区别。美国移民局的申请说明指出,单纯递交庇护申请并不自动赋予合法移民身份;工作许可用于证明持有人在有效期内获准工作,本身也不等同于绿卡或庇护获批。各人的入境方式、停留记录和其他申请状态可能不同。
法院的命令适用于孙先生的具体案件,不能直接认定所有庇护申请人或附属申请人在任何情况下被拘留前都必须获得相同听证。需要参加面谈的家庭,可在约定日期前向持牌移民律师或获司法部认可的法律代表咨询,核对入境与停留记录、申请收据、工作许可及既往移民或刑事案件文件,并根据面谈通知准备材料。
法院文件显示,孙先生的移民法庭程序原定于11月5日举行首次程序性听证。联邦法院的释放命令处理的是拘留合法性,庇护申请及移民程序仍需由有关机构继续处理;裁决文件本身没有确认他在命令发出后何时实际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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