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日报 8 月 18日讯:因843.9822克黄金(毛金)被扣押36年未返还,山东苗生强申请国家赔偿一案迎来进展。8月17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维持龙口市公安局作出的刑事赔偿申请驳回决定以及烟台市公安局作出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驳回苗生强的国家赔偿申请。苗生强表示不服,将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继续申请。

此前,苗生强曾向有关部门申请赔偿。1990年4月2日,苗生强和父亲到龙口市某村民家出售自己在家中提炼的黄金(毛金),被龙口市公安局查获。当日,警方以涉嫌投机倒把罪为由,扣押涉案黄金843.9822克及一辆摩托车。

苗生强表示,案件结束后,摩托车已经返还,但被扣押的黄金一直未返还,仅收到三张收据。他称,自己当时被关押9日后释放,此后多年一直关注黄金返还问题。

2025年12月,苗生强向龙口市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龙口市公安局以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驳回申请。苗生强不服,向烟台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烟台市公安局认为,龙口市公安局此前以“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驳回申请,理由不当,应纠正为“苗生强的赔偿申请已超过两年法定请求时效且无正当理由”,同时维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苗生强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烟台中院认为,涉案黄金系苗生强私自采炼,根据1983年国务院发布的《金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从事金银生产、冶炼的个人所采炼的金银,必须全部交售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

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苗生强没有黄金提炼资质,其私自采炼黄金不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因此不具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同时,法院认为,相关强制措施及案件处理发生于1990年,而《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不具有溯及既往效力,苗生强于2025年申请赔偿,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针对法院认定,苗生强及其代理人提出异议。他们认为,2003年国务院取消部分黄金相关行政审批项目,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不应认定涉案黄金不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同时,他们认为龙口市公安局应提供黄金后续处理及是否交售人民银行的相关证据。

对于赔偿请求时效问题,苗生强及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对黄金作出处置并送达相关决定,因此应视为扣押状态持续存在,申请赔偿并未超过法定期限。

目前,苗生强已明确表示,将继续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龙口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回应称,相关情况以法院判决为准,其他细节“没有接到对外发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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