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日报 8 月 13日讯:花48万元托关系为子女办理“事业编工作”,最终事项未办成,家长将收款人起诉要求退款并支付利息。近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该起案件,法院认为,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就业机会的请托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终判决贾鑫(化名)返还剩余28万元。

案件中,启亮(化名)希望为子女办理“事业编工作”,经熟人介绍认识贾鑫(化名)。2023年12月4日,启亮分两次向贾鑫转账共计48万元。双方聊天记录显示,贾鑫收款后表示“办不成都退回,一分不差”。

此后,相关事项一直未能办理成功。启亮多次要求退款,贾鑫先后返还20万元,并于2024年12月23日出具承诺书,确认收到启亮48万元用于协调子女工作事宜,承诺限期返还剩余28万元。

由于贾鑫未能全部返还剩余款项,启亮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28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庭审中,贾鑫表示自己只是中间人,实际办理人员另有其人,相关款项已经转给案外人,不应承担返还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虽然名义上属于委托合同纠纷,但首先需要审查委托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法院指出,启亮委托他人为子女办理“事业编工作”,试图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就业机会,损害公平竞争和公共管理秩序,违背公序良俗,因此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院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依法返还。贾鑫实际收取启亮48万元,并在聊天记录及承诺书中多次表示负责退款。虽然其主张自己只是中间人,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款项流向以及免责事由,因此仍应承担返还责任。

不过,法院同时认为,启亮明知该事项不具有正当性,仍支付费用试图办理相关事宜,自身也存在过错。因此,对于其要求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贾鑫提起上诉,认为自己仅为中间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并申请追加案外人为第三人。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启亮有权依据合同相对性向贾鑫主张返还,案外人并非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唐颖表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就业录用、编制招考等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社会公平的事项,不能通过请托、介绍费、关系运作等方式私下交易。所谓“花钱托关系”,不仅难以保障结果,也可能引发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