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日报 8 月 12日讯:课间十分钟,两名小学生在校园内奔跑时发生碰撞,其中一名学生牙齿脱位并产生6000余元医疗等费用。上海高院近日公布该案件判决结果,法院认定学生自身行为存在过错,判决受伤学生承担自身损失70%的责任,另一名学生及其父母承担30%的赔偿责任,学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事件发生在上课铃响前,7岁的小学生小红和小兰一前一后向教学楼方向跑去。奔跑过程中,小红为避让前方同学突然向右侧躲闪,小兰因距离较近未能及时反应,撞上小红,导致小红摔倒并出现牙齿脱位。
发现小红受伤后,学校老师立即进行应急处理,并及时通知家长送医。小红随后经过多次复诊,产生医药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合计6000余元。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小红一家将小兰及其父母、学校一同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共同支付相关费用。
庭审中,小兰及其父母认为,小红受伤并非由小兰直接造成,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方面则表示,学校已经开展日常安全教育,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处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事发视频等资料,本次事故主要原因是两名学生课间同向奔跑过程中,小红突然偏离奔跑路线。两名学生均未遵守学校安全教育要求,对事故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其中小红奔跑过程中突然改变方向且幅度较大,应承担主要责任。
由于小红和小兰事发时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红对自身损失承担70%责任,小兰及其父母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关于学校责任问题,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法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能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本案中,学校日常持续开展安全教育,事故属于突发情况,难以提前预判和避免。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调查情况、通知家长送医,并多次组织协商赔偿事宜,已经履行了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蔡珺表示,判断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关键在于学校是否存在教育、管理上的过错,而不是只要学生发生人身损害,学校就必然承担责任。
蔡珺介绍,司法实践中,判断学校是否尽到职责,需要综合考虑安全教育是否长期开展、校园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教师是否正常巡查,以及事故发生后是否及时处理等因素。本案中,法院认定学校已经履行相关职责,最终判决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作出后,当事各方均服判息诉。该案件也为校园安全事故中的责任认定提供了参考,明确了学生、家长与学校之间的责任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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