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日报8月13日讯:山西晋中一起酒后驾车事故引发关注。男子闫某与6名同事聚餐饮酒后驾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昏迷,经50多天治疗后死亡。闫某家属起诉刘某等6名同事要求赔偿34万余元。近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驳回刘某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6名同事合计赔偿22万余元。法院认为,刘某等人在明知闫某饮酒后仍放任其驾车离开,未尽到足够注意义务,对闫某死亡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3月15日凌晨0时37分左右,闫某与李某、高某、刘某、南某、武某、樊某等6名同事在一家饭店聚餐。此次聚餐由刘某组织并负责结账,除南某外,其余人员均有饮酒行为。

聚餐结束后,闫某驾驶小型轿车离开饭店返回家中。车辆行驶至某村附近路段时,与道路旁交通标志杆发生碰撞,随后车辆失控撞向路边垃圾池,造成车辆损坏,闫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闫某因伤势严重陷入昏迷。路人发现后报警,随后闫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由于伤情较重,闫某先后转至多家医院治疗,期间住院超过20天。

2025年5月9日,闫某因脑干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法院调取的询问笔录显示,李某、高某、刘某、武某、樊某以及闫某在聚餐期间饮用了大量白酒和啤酒,南某未饮酒。

闫某家属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等6人承担赔偿责任,索赔金额超过34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闫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安全规定,应当对事故及自身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但法院同时认为,刘某等6人与闫某属于同事关系,在聚餐过程中已经知晓闫某饮酒情况。当闫某酒后准备驾驶车辆离开时,6人本应尽到更加谨慎的提醒、劝阻义务。

法院认为,刘某等人明知闫某饮酒后仍允许其驾车离开,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险发生,对闫某生命安全未尽到足够注意义务,因此对闫某死亡承担一定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6名被判承担责任的人员中,包括未饮酒的南某。法院认为,其虽然没有参与饮酒,但作为聚餐同行人员,在明知闫某饮酒后驾车离开的情况下,同样未进行有效劝阻,因此也存在一定过错。

一审判决后,刘某等6人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刘某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此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最终判决,刘某等6人向闫某家属赔偿22万余元。

该案件再次引发公众对于“同桌饮酒后他人酒驾责任”的讨论。法院判决强调,成年人应当对自身饮酒行为和驾驶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但共同聚餐人员如果明知对方酒后驾车,仍放任其离开,也可能因未尽合理提醒、劝阻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该案提醒公众,聚餐饮酒不仅涉及个人安全,也涉及共同参与者的责任边界。对于酒后准备驾驶车辆的行为,同行人员应及时提醒、劝阻,避免因疏忽导致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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