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日报 8 月 18日讯:山东临沂一男子韩某因邻里矛盾,将女邻居韩女士手机号写在两处公厕隔间,并配有“卖”等侮辱性文字,导致韩女士长期遭受陌生电话和网络私信骚扰。法院一审认定韩某构成诽谤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赔偿韩女士5546.25元。韩女士表示不认可判决,认为处罚过轻,已经提起上诉,“我就是要讨一个公道。”
韩女士介绍,2024年2月起,她不断接到陌生电话和社交平台私信,内容多涉及招嫖询价。由于长期受到骚扰,她于2024年6月报警。警方调查后认定,邻居韩某因邻里矛盾泄愤,将韩女士手机号提供给李某,指使其通过电话、短信和微信等方式进行骚扰。
调查显示,2024年4月底,韩某又将韩女士手机号写在两处公厕隔间内,并在旁边标注“卖”等字样。2024年6月15日,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对韩某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侵犯隐私、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李某因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被行政拘留四日。
韩某对于纠纷原因曾有不同说法,包括监控问题、挪井盖、堵车等,庭审中还提到“2000年韩女士家房屋比自家高2公分”是双方矛盾起因。由于相关解释缺乏证据,法院未予采信。
行政处罚后,双方矛盾仍未完全停止。韩女士称,韩某妻子石某、儿子等曾在其家门口辱骂挑衅,石某后因相关行为被行政拘留五日。2025年8月至9月期间,韩女士停放在门口的新车多次被泼洒粪便,持续40余天,警方安装监控后相关情况停止,但没有确凿证据指向韩某。
长期纠纷给韩女士造成严重影响。她表示,自己2024年6月被诊断为抑郁状态,7月病情恶化并伴精神症状,经鉴定符合抑郁发作诊断,曾出现自杀倾向。她称体重从90斤下降至60多斤,店铺关闭,没有收入,感情关系也受到影响。
2025年1月,韩女士向罗庄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以被造黄谣、社会评价受损为由,要求追究韩某侮辱罪、诽谤罪责任,并索赔各项损失20万元及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2026年5月8日,罗庄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韩某故意将韩女士手机号写在公厕并配文“卖”,在一定范围传播,导致其人格和名誉受到损害,构成诽谤罪。法院认为,该行为造成韩女士持续受到骚扰,并经鉴定存在抑郁发作及自杀倾向,属于情节严重。
对于侮辱罪指控,法院认为,韩某行为虽然造成骚扰后果,但未书写姓名等身份信息,不具备侮辱罪要求的公然性,因此不构成侮辱罪。韩某承认曾指使李某拨打骚扰电话,也承认在两个公厕书写过号码,但否认其他骚扰行为与自己有关。
目前,韩女士已经提起上诉,并表示已与律师准备新的证据。她称,自己和父母曾考虑搬离,但因为经济条件有限,也认为“搬走就像自己理亏了”。案件目前已进入二审程序,后续结果仍需等待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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