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报道,2026年11月6日上午,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进行的一场庭审中,律师范辰因携带水杯进入法庭,被审判长钟某某要求将水杯收起。范辰律师随即质疑审判长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双方由此爆发争执。
据范辰律师发布的信息,钟某某审判长明确表示“你将水杯拿下去”,范律师反问“带水杯有问题吗?让拿下去有没有依据?”审判长承认“没有依据”,范律师则指出“没有依据为什么要拿下去,不同意拿下去”,并强调“法无授权不可为”,认为审判长无权要求其收起水杯。
双方互动中,审判长还询问范律师是否有带水杯的法律依据,范律师坚持自己作为律师,携带水杯属于合理自由权利,依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认为携带水杯合法合理。
这时,审判长叫来了法警,范辰律师依然手握水杯与法警对峙,拒绝交出水杯。最终,审判长宣布休庭,庭审日期将另行通知。
该事件在网络上引发热议,部分网友评论审判长“下马威失败”、“吃错药”,批评其要求缺乏法律依据的做法,也有人关注庭审秩序和律师权利的边界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如遇诉讼参与人扰乱秩序,审判长有权警告制止,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但法律和现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律师在庭审中携带水杯为禁止行为,因此审判长立刻要求律师收起水杯且承认无依据,可能存在法律适用和程序执行上的争议。
法庭秩序维护应在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前提下进行,尊重律师合法权利。此事件凸显基层法院在细节管理和法律适用上的不足,是否引发进一步官方说明及调整值得关注。
截至发稿,河北张家口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对该事件作出公开回应,此案后续发展及司法应对仍需持续观察。
据悉,此次事件中,张家口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发布正式的官方声明来回应案件中的争议。业内法律专家认为,法庭对律师携带水杯的具体规定尚缺乏明确、统一的规章制度,这导致审判长钟某某的具体要求难以找到法律依据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审判长有职责维护法庭秩序,可以对扰乱秩序的行为进行警告和制止,但携带水杯本身并未被认定为扰乱行为,因此具体措施的适用范围与程序仍待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范辰律师强调,律师携带水杯属于合理的个人自由,依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审判长无权无依据要求收起水杯。此事件引发业界对基层法院在细节管理和程序适用方面的反思,提醒法律职业群体和司法机关共同维护法庭秩序和当事人权利的平衡。
目前,张家口中院已宣布该庭审休庭,开庭日期待后续通知。该事件也促使公众及相关部门关注律师在庭审中的自由权利及法院细节管理的规范,相关调研和制度建设可能将成为后续重点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