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7日,北京一名律师通过微博发布了一则引发广泛讨论的消息,曝光了贵州省普安县司法局在其司法相关工作微信群中发布的一则通知截图。通知明确指出,参与办理涉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凡是提出改变案件罪名定性辩护的意见,必须先向普安县司法局报告,并经县司法局研究同意后,方可对外发表该辩护意见。该通知强调,各律师事务所必须严格按照该规定执行,并在收到通知后回复确认。

这一规定引发了执业律师及社会公众的质疑。一位发布微博的北京律师指出,辩护律师依法发表改变罪名定性的辩护意见,属于法律赋予的辩护自由范畴,而普安县司法局的审批要求可能限制律师依法独立开展辩护工作的权利,影响律师的辩护权限,进而对当地法治环境提出疑问。

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119条的规定,律师如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成立,但犯罪事实构成其他处罚较轻的罪名,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可提出改变罪名的辩护意见,并依法向法庭提出。该规定并未明确要求司法机关对律师的辩护意见实施审批。此次贵州普安县司法局的通知,似乎在先于诉讼程序的行政层面,插手审批律师辩护意见,超出常规法律框架。

目前,普安县司法局及上级司法机关尚未就此通知的具体法律依据及实施细节作出公开回应。社会各界围绕司法行政部门是否应对律师辩护意见进行行政审批,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和关注。不少律师及法律界人士担心,这种做法可能削弱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独立性和主动权,影响司法公正与辩护权的正常行使。

此事件的曝光使外界对司法行政权力对律师职业活动的干预程度保持高度关注,同时反映出部分地区在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中,司法程序与律师权利保障之间的矛盾与挑战。未来若该规定得到实施,将对相关案件辩护流程及律师执业自由产生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