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日报 8 月 21日讯:员工章某提交辞职申请并获公司批准后,当天下班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身亡,公司认为章某已经完成离职手续,不属于公司员工,不应认定工伤。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并未因当天完成离职手续立即终止,事故发生时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最终维持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果。​

该案件发生于2025年4月26日。当天下午3点,章某向所在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公司于下午4点多批准其离职请求。随后,章某完成相关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并在当天17时31分左右下班后驾驶两轮电动车返回家中。​

返回途中,章某发生交通事故并死亡。当地交警部门调查认定,章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2025年5月6日,章某家属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希望依法确认章某死亡属于工伤。​

面对工伤申请,章某所在公司提出异议。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前章某已经完成全部离职程序,并完成工作交接,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结束。因此,章某发生交通事故时不再属于公司员工,也不属于下班途中发生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当地人社部门经审查后认定,章某死亡属于工伤。公司对此不服,随后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并非以办理离职手续当天的某一具体时间点计算,而应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法院指出,虽然章某在2025年4月26日下午已经完成辞职手续,但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应持续至当日24时。因此,在17时31分发生交通事故时,章某与公司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根据相关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按照合理路线往返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属于上下班途中。​

法院认为,章某虽然办理了离职手续,但事故发生时仍处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其下班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因此,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工伤认定结果。​

该案例也引发对劳动关系终止时间和离职当天权益保障问题的关注。法律人士提醒,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即时终止,具体终止时间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判断,企业和劳动者均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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