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日报7月24日讯:四川眉山仁寿县“3死1重伤”连环杀人案在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49岁被告人徐某被控持匕首连续袭击四名熟人,其中包括自己的舅舅、同村长辈和82岁退休教师。案件中一份认定徐某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司法鉴定,成为庭审关注焦点。

起诉材料显示,2025年9月9日上午8时许,徐某头戴鸭舌帽,携带事先准备的匕首离开住所,声称要“了结恩怨”。他首先袭击自己的舅舅,随后又对途中遇到的一名同村长辈下手。

当天8时32分左右,徐某进入82岁退休教师高某家中。监控显示,他在院内呼喊“高老师”,正在屋后喂鸭的老人应声后,徐某循声靠近并持刀刺向其胸部,数分钟后离开。老人曾在乡村小学执教30余年,徐某供述称,自己因读书时受到严格管教而长期怀恨,最终实施报复。家属则表示,老人从未提过与徐某存在矛盾。

连续袭击三人后,徐某又骑电动车来到邻居家中,持刀刺伤村民毛某,随后沿偏僻机耕道逃往山林。当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警方将其抓获。司法鉴定显示,三名被害人均因胸腹部遭单刃锐器刺伤,导致心脏、肺部等重要器官破裂、大量失血死亡;另一名伤者被评定为重伤二级。

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意见认为,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按照法律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仍须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一结论遭到被害人家属强烈质疑。家属指出,徐某案发前曾打探被害人住址,并有关闭手机、丢弃手机卡、规划路线及选择偏僻道路逃离等行为,认为其作案目标明确、计划性较强。目前,家属已经申请对徐某案发时的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重新鉴定。

检方认为,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徐某此前曾因故意伤害犯罪被判刑,此次再度犯罪构成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则可作为坦白情节予以考量。截至目前,法院尚未公开宣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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