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日报7月21日讯:江苏南京一起非法销售列管精神药品案件近日引发关注。某药店负责人樊某在明知氢溴酸右美沙芬已被纳入国家第二类精神药品管控、本人不具备相关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仍多次向一名吸毒人员大量出售该药。法院最终认定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案件显示,自2024年7月1日起,右美沙芬及其盐类、单方制剂被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此前联合发布公告,对其生产、经营、处方和使用实施严格管理。右美沙芬原本是一种用于缓解干咳的镇咳药物,但长期、过量或者脱离医疗目的滥用,可能产生依赖,并引发兴奋、感觉异常、幻视幻听、意识障碍及呼吸抑制等严重后果。

然而,在相关管控措施已经实施后,樊某仍继续向吸毒人员边某售药。为完成交易,他多次骑电动车进入边某居住的小区送药。经调查,樊某先后实施销售16次,累计出售氢溴酸右美沙芬片不少于58盒,共获利1450元。

法院审理认为,樊某作为药店负责人,应当比普通消费者更加清楚药品分类调整和经营管理要求。他不仅没有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合法资质,而且明知右美沙芬已经被国家列管,也知道购买人具有吸毒背景,仍为牟取利益连续、大量供货,其行为已经超出普通违规售药范围。

本案的关键并不在于药品包装上写着“止咳药”,而在于销售者是否明知该药已被管制、购买者是否用于非医疗目的,以及销售行为是否具有持续牟利和帮助滥用的性质。司法实践中,经营者明知右美沙芬将被用于吸食,仍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销售,可能依法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类似案件中,多名药店经营者已因此受到刑事处罚。

法院最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樊某有期徒刑3年。案件再次警示药店和药品经营人员,国家调整药品管制目录后,原有库存也不能继续随意销售,更不能通过私下送货、规避登记等方式向疑似滥用人员供药。看似只有1450元的非法收益,最终换来的却是刑事定罪和三年牢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