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日报7月28日讯:国家医保局7月28日披露张某坚受贿案二审裁定结果。张某坚曾利用担任郑州大学第一附属某某医院药剂科副主任、主任以及药学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便利,多次在药品进入医院销售、配送公司更换、业务量保障、药品回款等环节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销售商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人民币2547.5万元、美元1万元。商丘市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张某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万元,非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案情显示,张某坚最核心的一条利益链,来自药品代理人李某星。2010年6月至2022年8月,在张某坚等人的帮助下,李某星代理的头孢克肟胶囊、核糖核酸注射液等11种药品进入涉事医院销售;2018年至2019年,又有黄芪多糖注射液、雷贝拉唑注射液等8种药品在相关人员帮助下进入医院。上述药品销售金额合计高达10.45亿元,利润7300余万元。按照双方约定,张某坚可从利润中拿走三分之一,对应金额达2433万元。
除了这条大额回扣链,张某坚还被查明长期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名医药企业人员在新药审批、医疗器械销售、药品配送公司变更、增加销售配额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现金、美元和购物卡。从2010年到2022年,相关受贿行为横跨十余年,涉及多家公司、多类药品和医疗物资。法院认为,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程序合法,因此二审维持原判。
国家医保局在通报中指出,医药商业贿赂的本质,是用不正当利益收买医院进药和医生处方权,干扰正常诊疗,破坏公平竞争,推高医药价格,最终损害患者利益。本案中,张某坚作为药学管理负责人,本应推动合理用药和质优价宜药品使用,却将药品采购与使用管理权变成利益交换工具。
后续追责并未停留在个人层面。国家医保局称,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要求,穿透代理商“马甲”背后的医药生产企业10家,并对相关企业作出失信评级或要求整改、退回不合理收益。其中,部分企业因拒不纠正,已被采取相应约束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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