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日报 8月11日讯: 云南元江县法院8月10日就“朋友圈评论教体局长免职被拘”当事人高光华诉元江县公安局、元江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作出行政判决。法院认为,元江县公安局对相关办案人员追责问责处理结果决定不予公开,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不予公开的内部事务信息,因此驳回高光华的诉讼请求。

该案源于去年9月高光华因在朋友圈评论元江县教体局局长免职事件,被元江警方以涉嫌诽谤为由行政拘留4日。随后,警方自认处罚程序违法、处置不当,撤销此前行政处罚决定,并作出行政赔偿,同时向高光华当面致歉,并承诺将对相关办案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高光华此前表示,元江县公安局虽然撤销了处罚并进行了赔偿,但截至目前,警方并未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布相关责任人员的调查处理结果。为了确认此前承诺的追责问责是否实际落实,他向公安机关申请公开相关处理信息。

2026年3月6日,高光华向元江县公安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原主办民警、原澧江派出所所长等相关办案人员的追责问责处理结果。元江县公安局于3月20日作出答复称,已经对相关责任民警进行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但相关公开事项属于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元江县公安局在答复中表示,高光华可以到元江县公安局政工室询问相关人员处理结果,但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必须公开范围,因此决定不予公开。高光华不服该答复,随后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26年5月1日,元江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元江县公安局此前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高光华认为,公安机关此前承诺对办案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社会公众有权了解处理结果,因此将元江县公安局和元江县人民政府诉至法院。

7月8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高光华代理律师张具堆认为,本案涉及社会高度关注事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相关调查处理结果。

张具堆援引《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条提出,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以及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大决策和行动,但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者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除外。

代理律师认为,该事件中的行政处罚决定、后续撤销处罚以及责任追究均受到社会关注,元江县公安局没有依法主动公开相关处理结果。

元江县法院审理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法律规定不公开的情形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法院同时指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以及相关过程性信息,在符合法律规定情况下也可以不予公开。

法院认为,元江县公安局针对办理高光华涉嫌诽谤案件主办民警、原澧江派出所所长等人员作出的追责问责处理结果,主要涉及公安机关内部管理关系,并不直接对外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也没有设定或改变外部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法院认定,该追责问责处理结果与高光华自身权利义务不存在实际影响,属于元江县公安局内部事务信息。因此,公安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行政复议部分,元江县法院认为,元江县人民政府认定高光华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信息,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维持元江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此次判决意味着,高光华要求公开相关责任人员处理结果的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一审法院确认,公安机关内部追责问责处理结果并不当然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案件后续是否进入下一阶段程序,目前公开信息中尚未显示。该事件此前因朋友圈言论引发行政处罚、警方撤销处罚并赔偿,以及后续责任追究信息公开争议受到关注。此次法院判决进一步涉及行政机关内部责任处理信息与社会公众知情权之间的界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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