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日报7月17日讯:美国第五巡回上诉法院日前作出重要枪支判决,维持联邦法律对家庭暴力轻罪定罪者实施的持枪禁令,并驳回被告依据宪法商业条款和第二修正案提出的双重挑战。法院认定,对曾被司法机关判定实施家庭暴力的人限制持枪,符合美国长期存在的解除危险人员武装的法律传统。
本案为“美国诉杰里米·斯科特·奥尔雷德案”,案号25-50204。判决书显示,奥尔雷德2004年在得州州法院被判“袭击家庭成员并造成身体伤害”。警方当时接到家庭暴力报警,受害者称奥尔雷德在争执中推搡她;当她试图拨打911时,奥尔雷德挥手打向手机,却击中其面部。
此后,奥尔雷德被发现持有枪支,联邦检方依据《美国法典》第18编第922(g)(9)条对其起诉。该条款禁止被判犯有家庭暴力轻罪的人持有、接收或运输枪支弹药。奥尔雷德认罪,但在协议中保留了挑战该法律合宪性的权利。联邦地区法院最终判处其16个月监禁,并附加3年监督释放。
奥尔雷德首先主张,国会依据商业条款管制其枪支所有权,已经超出联邦立法权限。他认为,自己的案件与州际商业之间缺乏足够联系。第五巡回法院没有接受这一说法,裁定此前维持重罪犯持枪禁令的判例逻辑同样适用于家庭暴力轻罪者,因此驳回其商业条款挑战。
案件真正受到关注的部分,是第二修正案挑战。2022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纽约州步枪与手枪协会诉布鲁恩案”中建立新的枪支审查标准:当第二修正案文本涵盖某项行为时,政府必须证明相关限制符合美国历史上的枪支监管传统。2024年,最高法院又在“美国诉拉希米案”中裁定,被法院认定对他人构成可信暴力威胁的人,可以在限制令有效期间被禁止持枪。
第五巡回法院据此分析,第922(g)(9)条限制家暴轻罪者持枪的目的,是防止家庭冲突在枪支介入后升级为致命暴力。法院指出,国会制定该条款,是为了堵住一个危险漏洞:重罪犯早已被禁止持枪,但大量家庭暴力案件最终只以轻罪定罪,施暴者仍可能合法接触枪支。
在寻找历史依据时,法院引用了美国建国时期的“保证金法”和“持械恐吓法”。前者允许法官要求被怀疑可能实施暴力者缴纳保证金,后者则可对携带危险武器、恐吓公众者处以监禁。合议庭认为,这些历史规则与现代家暴禁枪令虽然并不完全相同,却具有相似目的:阻止已经表现出暴力危险的人利用武器继续伤害他人。
奥尔雷德还辩称,他的得州袭击罪可以建立在“鲁莽”行为上,不一定证明其故意伤人,因此不足以永久剥夺持枪权。法院回应称,他并非因普通意外导致他人受伤,而是在妻子报警时主动挥手打向手机,故意制造了暴力动作,随后造成身体伤害。这与开车发短信意外撞车等纯粹鲁莽情形存在明显区别。
对于禁令可能长期甚至无限期生效的问题,法院承认,建国时期部分限制通常具有临时性质,而第922(g)(9)条负担更重。但法院强调,最高法院要求的是“历史类比”,并非找到一模一样的“历史双胞胎”。此外,若家暴定罪日后被撤销、赦免,或者当事人的公民权利依法恢复,联邦禁枪资格也可能解除,因此该限制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绝对永久。
最终,三名法官均同意维持奥尔雷德的定罪。法院宣布,第922(g)(9)条适用于奥尔雷德并不违反第二修正案,同时指出第五巡回法院由此加入第二、第四、第六、第八、第九和第十巡回法院的行列——目前审理过该条款合宪性的联邦上诉法院,均维持了家庭暴力轻罪者持枪禁令。
不过,格雷夫斯法官只同意判决结果,并对多数意见采用“按罪名分类”的审查方式提出异议。他认为,法院处理针对个人的第二修正案挑战时,应审查被告的具体行为、犯罪历史和当前危险程度,而不能仅凭罪名就把所有人一概列为不可信任的持枪者。他还批评第五巡回法院在布鲁恩案后的相关判例存在混乱,导致律师、地区法院和被告难以判断究竟应采用类别审查还是个人化审查。
这项判决释放出的核心信号十分明确:布鲁恩案虽然强化了第二修正案保护,却没有让所有枪支限制自动失效;拉希米案确认政府可以解除危险人员武装后,家庭暴力轻罪定罪也正被越来越多法院视为足以触发禁枪的司法判断。与此同时,是否应根据每名被告的现实危险程度进行个别审查,仍可能成为下一轮枪权诉讼的关键战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