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日报 8 月 10 日讯: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罗女士反映的一起重婚案件迎来司法结果。罗某与闫某某因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育一子,被法院认定犯重婚罪。其中,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闫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6年7月20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7月31日,闫某某被依法收监,两名被告人均进入服刑阶段。

罗女士介绍,2001年,经人介绍后,她与罗某认识仅20天便结婚,婚后罗某成为上门女婿。由于双方长期异地务工,两人长期处于分居状态。2009年,罗女士发现罗某与熟人闫某某在双方均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怀孕,随后报警。

罗女士称,由于当时证据问题,案件难以立案。此后,她通过报案、刑事自诉、信访等方式持续维权,历经9年案件得以立案,又经历8年司法程序,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罗女士表示,这场持续多年的纠纷影响了多个家庭,孩子长期处于家庭矛盾和外界压力之中。

二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罗某、闫某某在法定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重婚并生育一子,破坏了我国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也给法定配偶造成严重心理伤害。法院认为,两人重婚同居时间较长,在当地社会影响较大,社会危害性较大,且二人自始至终均不认罪、无悔罪态度。

对于两人刑期不同的问题,罗女士表示仍存在疑问。她提出,同样涉嫌重婚罪,为何两人量刑存在差异。法院对此解释称,闫某某于2016年与前夫离婚,重婚时间相对较短,判决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连大有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包括“有配偶而重婚”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两类情形,不属于必要共犯,法院可以根据不同人员的具体情节分别量刑。

连大有认为,本案中罗某作为有配偶的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长期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通常更大,因此刑期高于闫某某具有一定量刑逻辑。但对于闫某某离婚后继续维持关系是否应影响量刑,仍存在法律讨论空间。

目前,判决已经生效,两名被告人正在执行刑罚。罗女士表示,她已向当地司法机关提出申诉,等待进一步处理结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仍可依法提出申诉或申请检察监督,但申诉期间不影响原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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