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马崑获刑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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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日报12月2日讯:近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临沂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马崑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马崑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0万元,违法所得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至2022年4月,马崑利用担任费县县委副书记、县长,沂南县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及临沂市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在工程承揽、项目推进、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间,马崑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2756万余元。

法院认为,马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马崑主动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揭发他人犯罪属实,具有立功表现;积极退缴大部分赃款,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该案表明,反腐败斗争在地方政府高层持续推进,对违法违纪行为“零容忍”。案件审理结果为广大领导干部敲响警钟,强调廉洁从政的重要性,彰显依法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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