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墨边境被逮捕,遭法官下达递解令,准备驱逐出境时,还有什么方法让被拘留人员释放出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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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美国对非法入境的管控日趋严格,移民执法局(ICE)在全国范围内加大了执法力度,使得许多非法移民在被逮捕后,面临递解程序。


非法移民偷渡进入美国的时候,被边境官员抓捕,面谈失败,并下达递解令,准备驱逐出境,此时,还有什么救济形式?可以申请递解后庇护”(Withholding of Removal)吗?
今天我们就来好好聊一聊这个话题。


非法移民偷渡进入美国的时候,被边境官员抓捕,面谈失败,并下达递解令,准备驱逐出境,此时,还有什么救济形式?可以申请递解后庇护”(Withholding of Removal)吗?

一、背景:被边境抓捕、面谈失败并下达“递解令”

当某人非法入境美国被边境官员抓捕时,通常会被置于“快速递解(Expedited Removal)”程序。若该人士在此过程中向移民官表明“害怕回国”或“想要申请庇护”,移民官一般会安排一次“恐惧面谈(Credible Fear Interview)”或者“合理恐惧面谈(Reasonable Fear Interview)”,以初步判断是否有可能(至少达到较低门槛)获得庇护或其他保护。

  • 如果通过“恐惧面谈”,案件会转入“移民法庭(EOIR)”的“防御式庇护(Defensive Asylum)”程序,由移民法官来进一步审理是否批准庇护(Asylum)、不得递解/递解暂缓(Withholding of Removal)或《禁止酷刑公约》保护(CAT)。
  • 如果在“恐惧面谈”阶段失败(即:移民官认定“不存在可信/合理恐惧”),当事人可以要求移民法官做“负面裁定复议”(Review of Negative Finding)。如果移民法官也维持负面结论,那么当事人一般会被迅速递解出境。

题目所说的情形是“面谈失败”,并且“被下达递解令”,说明此人在恐惧面谈和/或移民法官复审中已遭否定,目前面临立即被遣返的处境。接下来能否再提出救济、尤其是“不得递解”(Withholding of Removal),需视案件程序所处的具体阶段与事实而定。

二、. 还可以申请“不得递解”或其他救济吗?

1 “不得递解”(Withholding of Removal)的概念

  • “不得递解”又称 Withholding of Removal,其法律依据在《美国移民与国籍法》(INA)第241条(b)(3)。
  • 与庇护(Asylum)相比,Withholding of Removal 的门槛更高:要求申请人证明“如果被遣返回国,极有可能(‘more likely than not’)面临因种族、宗教、国籍、政治观点或特定社会群体身份而受到迫害”。
  • 一旦获得 Withholding of Removal,政府不得将申请人递解至会导致迫害的国家。但它并不像庇护那样能带来申请绿卡、亲属移民等更多衍生权益,仅能让申请人暂时留在美国、获得工卡,但难以转化为永久居民。

2.何时提出 Withholding of Removal

  • 通常是在移民法庭(Defensive)程序中,和庇护(Asylum)一起提出。也就是说,若您在“恐惧面谈”通过后,进入移民法庭的正式审理,就可以在I-589申请中同时勾选“Asylum”和“Withholding of Removal”以及CAT保护。
  • 如果您在“恐惧面谈”或“合理恐惧面谈”阶段已经被判定“不存在可信/合理恐惧”,那其实等同于在初步层面上被认定“不满足庇护或Withholding/CAT最低门槛”。当事人若无法通过该面谈并且在复审后仍被判定无恐惧,便无法进一步进入移民法庭的常规审理,意味着无法正式向法官提交Withholding of Removal或CAT的完整申请。

三、若面谈已失败并被下达最终递解令,该怎么办?

  1. 确认是否还有法官复审机会
    • 在“快速递解+恐惧面谈”的程序中,如果您在庇护官作出负面结论后还未向移民法官提出复审,通常会有极短的时间可要求移民法官再审理一次(Review)。若在此阶段没抓住机会,则可能很快被递解。
    • 如果您已经经历了移民法官的复审且维持负面结论,那么在行政层面基本就走完了;此时要想阻止递解,余地非常有限
  2. 紧急申请其他形式的保护
    • 在极少数情况下,如果出现了新的、重大的人道原因(例如:您在拘留期间经历了某些情况,或回国风险突然明显升高)并能证实,可能可以尝试与律师合作,向移民局或移民法庭提出“重新考虑 / 重新开案(Motion to Reopen / Reconsider)”的请求。然而在“快速递解”模式下,这类动议成功的概率非常小。
    • 或者在法庭程序中可能提及《禁止酷刑公约》(CAT)保护,但同样需要先通过相应的“合理恐惧”门槛。如果连“可信/合理恐惧”都被判定否定,那么CAT的门槛也没法进一步审理。
  3. 上诉或进一步司法审查(极度有限)
    • 对“快速递解”命令本身,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极其有限,除非有强有力的“法律或宪法问题”。简单来说,快速递解的制度设计就是为了让移民局能在短时间内处理非法入境、没有有效庇护理由的案件;一般的事实争议难以再在联邦法院层级深入审查。
    • 若您能证明在面谈或复议过程中出现严重的程序错误、翻译问题、或移民官明显违法等情况,方有少数可能性获得联邦法院介入。但这通常需要律师及时行动,并且并不保证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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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ithholding of Removal(不得递解)通常是与庇护(Asylum)同属于“防御式庇护程序”下的救济方式,只有在成功通过“恐惧面谈(Credible Fear)”后,被转入移民法庭才能正式提出。
  • 如果您在入境时或被边境抓获后,就已经在“恐惧面谈”阶段被判定“不存在可信或合理恐惧”,且移民法官复议也维持负面结论,基本就无法再进入正轨的庇护/Withholding审理程序,后续大概率会被“快速递解”。
  • 在已经被下达递解令且即将被遣返的阶段,常规上没有直接机会再单独申请“Withholding of Removal”。除非出现极特殊情况或有新的关键证据,才能尝试通过紧急动议、联邦法院诉讼等方式阻止递解,但成功率并不高。

因此,如果您或他人正面临此种紧急情形,务必第一时间寻求合格的移民律师或合法援助组织的帮助,评估是否还有任何程序性或法律上的“最后机会”来避免被递解。

image 1205 png 唐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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