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李鹏新受贿案一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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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日报1月10日讯:近日,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李鹏新受贿案。李鹏新被控在1999年至2023年期间,利用其在多个职务上的职权和便利条件,为单位和个人在矿产开发、企业经营、干部任用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22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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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指控,李鹏新在担任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副书记、格尔木市委书记,青海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等职务期间,先后通过直接或间接手段收受了大量财物,涉嫌构成受贿罪。

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李鹏新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鹏新在最后陈述中表示认罪悔罪,并为其行为表达了悔恨之情。

庭审结束时,法庭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此次庭审吸引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三十余人旁听。

李鹏新一案涉及的金额巨大,社会关注度较高,标志着党内反腐斗争的持续深入,也反映了司法机关对腐败问题的严格审理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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