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州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金春山受贿案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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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日报12月17日讯:日前,吉林省延边州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金春山(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目前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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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指出,金春山在担任多个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工作调整等事务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金春山曾担任汪清县县长、珲春市委副书记、市长、延边州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等职务,掌握了较大的权力,并利用职务便利进行非法收受。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告知了金春山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此案的提起公诉显示出吉林省检察机关坚决打击腐败的决心,也反映出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深化。

公众对该案件持续关注,期待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处理,确保腐败行为得到应有惩处,同时进一步净化政治生态,维护社会正义。此案件的进展也将为吉林省的廉政建设和法治建设提供重要案例和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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