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李金柱受贿案一审宣判死缓
唐人日报12月26日讯: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李金柱受贿一案。法院决定对李金柱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法院依法追缴其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李金柱在2004年至2023年期间,利用担任陕西省宝鸡市委副书记、榆林市代市长、市长、市委书记、陕西省副省长、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项目承揽、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1亿余元。
法院认为,李金柱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因此应判处死刑。然而,考虑到李金柱在案件调查中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并且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法院决定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此次判决彰显了中国政府对腐败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并为加强反腐斗争、维护社会公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案件的最终处理也表明,腐败案件的追责力度将继续加大,确保正义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