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郑洪受贿案一审获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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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日报3月21日讯:近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重庆市总工会原主席郑洪受贿及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判处郑洪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对其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郑洪在1998年至2023年期间,利用担任重庆市合川市委书记、九龙坡区委书记、区长,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及总工会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314万余元。离职后,郑洪继续利用原有职权,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及案件执行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69万余元。

法院认为,郑洪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其犯罪中存在未遂情节,并在审查过程中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此次判决再次彰显了依法反腐的决心,郑洪的受贿行为对社会和法治产生了严重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法治国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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