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郝宏军受贿案一审宣判
唐人日报12月27日讯:近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辽宁省大连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郝宏军受贿一案。法院判定郝宏军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还决定依法追缴其受贿所得及孳息,全部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3年,郝宏军利用其担任辽宁省营口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抚顺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大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辽宁省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大连市政协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郝宏军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累计金额超过7498万元人民币。
法院认定,郝宏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且利用职务便利谋取职务提拔和调整,情节严重,属于从重处罚情形。然而,考虑到郝宏军在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主动交代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此案判决表明,法院在依法打击腐败犯罪时,综合考虑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与违法情节,作出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