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施长征受贿贪污案一审宣判
唐人日报2月28日讯:近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施长征受贿、贪污、非法持有弹药一案。法院决定,施长征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因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非法持有弹药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施长征的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追缴,涉案弹药依法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施长征自1996年至2023年,在担任贵州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直属支队政委、副局长及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在企业承包和项目招标等事项上收受财物,总计折合人民币1911万余元,其中部分款项未实际取得。此外,施长征还在2021年退休时非法占有单位价值5万余元的茅台酒,并私自将369发手枪弹存放在家中。
法院认为,施长征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和非法持有弹药罪,特别是其受贿数额巨大,贪污金额较大,私藏弹药的行为危害性较大,应依法严惩。鉴于其认罪悔罪,主动交代部分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法庭对其作出从轻处罚的决定。
宣判后,施长征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此案件再次彰显了党纪国法对腐败行为的严惩力度,强化了对公职人员的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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