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台盟中央原常务副主席李钺锋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唐人日报7月4日讯: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台盟中央原常务副主席李钺锋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钺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其全部个人财产,并将其非法所得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

经查,2011年至2024年,李钺锋利用其担任重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市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司法处理、工程款催收、企业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342万余元。
法院认为,李钺锋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极其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应予严惩。但考虑到其部分犯罪属未遂,案发后如实供述、主动交代大部分未掌握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全额追缴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悉,该案于4月24日开庭审理,庭审中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李钺锋当庭表示认罪悔罪。约3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旁听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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