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届吉林省政协原常委、经济委员会原主任孙洪君被“双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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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日报10月17日讯:吉林省纪委监委通报,第十三届吉林省政协原常委、经济委员会原主任孙洪君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涉案财物已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通报指出,孙洪君理想信念坍塌,初心使命尽失,政治立场严重偏离,丧失了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政治品格和纪律意识。

经查,孙洪君长期对抗组织审查,处心积虑掩盖问题、伪造证据;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搞形式主义和“政绩工程”,不顾实际铺张浪费;公车私用,生活奢靡,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要求。他违背组织原则,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并利用职权违规为他人职务晋升、岗位调整提供帮助,破坏干部选拔任用的公平公正。

在经济活动中,孙洪君严重突破纪律底线,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他漠视群众利益,违规摊派费用,加重基层负担;更在财政领域滥权妄为,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金分配,在易地扶贫搬迁等工作中失察失管,造成严重后果。

通报显示,孙洪君权力观念扭曲,将公权力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他不仅伙同他人挪用公款、贪污数额特别巨大,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肆意进行权钱交易。其行为严重破坏政治生态,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

纪检机关指出,孙洪君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犯罪。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知收敛、不知止,顶风违纪、执迷不悟,性质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应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吉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孙洪君开除党籍处分;由吉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通报强调,孙洪君案再次警示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之为公则利国利民,用之谋私则必自毁前程。纪检机关提醒各级干部要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强化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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