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诋毁大龄未婚、禁止虐待不育妇女!山西出台新规强化妇女权益保障
唐人日报10月27日讯: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该《办法》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这部地方性法规,被认为是近年来对妇女权益保护力度最为直接、细致的一次立法,尤其针对“大龄未婚女性”“生育歧视”“网络侮辱”等社会顽疾,首次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禁止。

根据新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诋毁、侮辱大龄未婚女性,不得以结婚、生育、外貌、年龄等为理由,对女性进行歧视或言语攻击。长期以来,“大龄未婚”在社会舆论场上常被附加“剩女”等带有贬义的标签,而此次立法,意味着官方首次将此类言行纳入法律规制范围。法律专家指出,这一条款的设立,既是对性别偏见的制度性反击,也彰显了国家层面对女性人格尊严的重新确认。
此外,《办法》明确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或残疾婴儿的妇女,以及对不育妇女的歧视行为。此举旨在从源头上遏制“重男轻女”的社会残余观念,保护妇女在婚育、家庭中的合法地位与人格尊严。立法机关强调,这不仅是维护个体权益,更是推动社会性别平等的重要一步。
在网络治理层面,《办法》提出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禁止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链等措施,防止恶意内容进一步扩散。这意味着今后针对女性的网络暴力、侮辱、造谣行为,将在地方层面有更强有力的法律约束与惩治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在妇女财产权益保护方面也作出了细化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丧偶、离婚、户无男性”等理由,剥夺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分配、收益分红或继承权。换言之,女性无论婚姻状况如何,均享有与男性同等的集体经济权益。这一条款被认为直击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的核心痛点,回应了长期存在的“娘家地被收回”“婚后丧权”等基层性别不公问题。
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制定不仅是对国家《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细化落实,更是立足山西实际,对妇女在社会生活、家庭结构、劳动就业、网络环境中所面临的现实问题进行针对性回应。
舆论普遍认为,这部地方立法的意义,不仅在于条文本身,更在于释放出一个鲜明信号:侮辱女性不是“玩笑”,歧视母亲不是“传统”,网络暴力也不再是“无成本的宣泄”。它提醒公众,尊重女性,不只是道德呼吁,而是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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