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刘玉受贿滥用职权案宣判
唐人日报1月2日讯:近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潍坊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刘玉的受贿、滥用职权案件。法院一审判决刘玉因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因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同时,法院决定依法没收其受贿违法所得及孳息,已上缴国库,剩余部分继续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下半年至2022年11月,刘玉在担任新泰市汶南镇党委书记、新泰市委常委、副市长、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东平县委副书记、县长、高密市委书记及潍坊市副市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3377.5万元,帮助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特别是2018年至2020年间,刘玉在东平县委副书记、县长期间,违规决定将公共财政资金出借给私营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法院认为,刘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虽然刘玉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处罚情节,且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但由于其犯罪金额巨大、造成重大损失,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案的宣判进一步彰显了反腐斗争的坚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