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宝安某餐饮店现“霸王条款”:员工迟到20分钟扣两天工资,试用期辞职不付薪​

0

唐人日报10月22日讯:广东深圳宝安区航城街道,一家名为“嘉兴人参猪肚鸡(钟屋店)”的小餐馆因一张“奇葩员工制度表”登上热搜。图片显示,该店的内部规定堪称“地狱式管理”——迟到一分钟罚十元、迟到十分钟罚一百元、迟到二十分钟则扣两天工资;上班忘打卡扣半天工资;提前五分钟下班罚五十元;若试用期内擅自离职,工资一分不给。

“这样的制度根本不是管理,是压榨。”一名网友愤怒地评论道。这份“员工守则”列满十余条惩罚条款,几乎没有任何鼓励或奖励内容。除时间管理外,还明确规定上班时间“不得带手机、不得煲电话粥”,违者一次罚200元;住宿员工“不得带人回宿舍留宿”,否则一次罚500元。更离谱的是,制度还写明“试用期三个月内不得辞职”,否则“本店不支付工资及任何费用”。

该消息一经曝光,立刻引发网络热议。大量网友质疑这家餐馆严重违反《劳动法》,有人讽刺:“迟到十分钟扣一百,上班一个月怕是倒贴老板。”也有打工人无奈留言:“这种规定我们都见过,但第一次看到写得这么明目张胆。”

根据《劳动法》第50条、第90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第91条则明确禁止任何单位以罚款名义抵扣劳动报酬。而该餐馆所谓“迟到罚款”“擅离职不付工资”等条款,显然涉嫌违法。

记者多方求证发现,该餐馆确实存在此制度,墙上贴出的公告纸已经被店员撕下。附近商户透露,这家店经营时间不长,人员流动频繁,“听说好几个人干不满一星期就走人。”

深圳市人社部门随后回应称,已关注到相关情况,正在介入调查。如果属实,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予以查处。

专家指出,这种“罚款式”管理方式并非个案,而是基层餐饮行业中普遍存在的乱象。一些小店以“家规”代替法律,用“内部制度”逃避责任。打工者处于弱势地位,为了维持生计,只能被迫接受。

“企业可以制定考勤制度,但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广东省劳动关系专家王劲表示,“类似‘辞职不发工资’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劳动者完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舆论持续发酵后,不少网友自发在点评平台上留言抵制该店,有人讽刺:“这家店的‘人参猪肚鸡’,最补的是老板的权力感。”

——————————————————————————
唐人日报赞助商:


纽约华人律师事务所精办移民申请、婚姻绿卡、移民监狱上庭、刑事民事。

【Phone:929-789-1391、347-652-8966;地址:3915 Main Street,418,Flushing NY 11354 。周一到周五AM10:00-PM18:00 人不能成功从监狱出来,只收基本律师费用】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Verified by MonsterInsigh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