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应溯及既往” 各地股东抗议公司法新规
近日,大量历史股东和投资者聚集在各地省高院外,抗议新《公司法》第88条,认为“法不应溯及既往”。该条款规定,即使退股多年,历史股东仍需对公司未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抗议者质疑,该规定让已无决策权和分红权的股东背负无限责任,违背公平原则。一些原股东表示,股份转让时公司并无债务,要求他们为多年后的公司债务负责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此事件引发公众对公司法公平性和溯及力的热议。
近日,大量历史股东和投资者聚集在各地省高院外,抗议新《公司法》第88条,认为“法不应溯及既往”。该条款规定,即使退股多年,历史股东仍需对公司未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抗议者质疑,该规定让已无决策权和分红权的股东背负无限责任,违背公平原则。一些原股东表示,股份转让时公司并无债务,要求他们为多年后的公司债务负责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此事件引发公众对公司法公平性和溯及力的热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