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胡强一审获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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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日报9月24日讯: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西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胡强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其非法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3年二十年间,胡强利用担任江西省财政厅副厅长、党组书记、厅长及江西省副省长等重要职务的便利条件,在企业经营、干部职务晋升和调整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517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极为恶劣。

法院指出,胡强身居要职,却丧失党性原则,背弃公仆立场,长期利用手中权力进行权钱交易,严重破坏了公共权力的廉洁性和政治生态,必须依法惩处,以儆效尤。

不过,法院在量刑时也考虑了从宽因素。判决书显示,胡强在案件侦办中具有重大立功表现,部分受贿尚处于未遂阶段;他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态度明确,积极退缴赃款赃物,相关财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这些情节依法、酌情从宽处理,因此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而非更重刑罚。

据了解,龙岩市中院于今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检方出示了相关证据,胡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意见。胡强在最后陈述中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全程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二十余人到场旁听。

胡强的落马,再次释放出强烈信号:反腐败斗争始终在路上,任何级别的官员只要触碰法律红线、纪律底线,必将受到惩处。受贿6517万元的巨额数字,凸显其权力寻租的疯狂程度;而“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顽固态度,更加剧了案件的严重性。

此次判决不仅是对胡强个人违法行为的惩处,也是对广大党员干部的警示。权力必须为民所用,若沦为谋私的工具,最终只会自毁前程。正如判决所强调的,国家一以贯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斗争,任何侥幸心理最终都会破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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