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加班费有救了!”网友力挺微信加班判决,呼吁全国推广
唐人日报10月11日讯:节假日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也属于加班。近日,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的一项判决引发社会热议。离职工程师王先生(化名)状告前公司,要求支付其两年多来通过微信等社交平台进行工作的加班费。法院最终认定:在休息时间通过社交媒体完成工作任务,属于“实质性劳动”,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报酬。

据悉,王先生曾在一家工程技术公司任职长达三年,工作期间多次被要求在节假日及休息日保持通讯畅通,通过微信工作群汇报项目进展、提交现场照片、解答客户问题。虽然他并未在办公室值班,但几乎每逢假期都要花费数小时处理工作事务。
“我几乎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休息日,”王先生在庭审中陈述道,“节假日还要随时看微信、改图纸、发报告。公司却说这不算加班,因为我是在家做的。”
离职后,王先生多次与公司交涉要求补发加班费未果,于是将公司告上法院。他提供了大量微信聊天记录、项目文件和工时统计,证明自己在节假日多次被要求在线工作。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劳动者是否构成加班,不应仅以“是否在单位办公场所”或“是否由上级明确指令”为判断标准,而应看其是否在标准工作时间外完成了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是否付出了实质性劳动。
判决书指出,王先生在休息时间多次被公司安排通过微信完成任务,回复信息、汇报进度、上传施工照片等行为均直接服务于用人单位的经营活动,属于“以劳动换取报酬”的典型情形,因此应视为加班。
经核算,公司需向王先生支付拖欠的加班费5000元。法院同时强调,社交媒体时代,工作与生活界限日益模糊,用人单位不得以“线上办公”“微信沟通”为由,规避对员工的加班报酬义务。
东湖高新区法院法官在宣判后表示:“判断加班的核心在于是否在标准工作时间外付出了实质性劳动,而不是劳动发生的形式或地点。微信、钉钉、邮件等线上工作方式,同样应纳入劳动时间的认定范围。”
这一判决引发职场广泛讨论。许多上班族表示深有共鸣:“节假日还得盯群、秒回消息,没想到现在终于被认定是加班了。”也有法律专家指出,此案具有示范意义,为数字时代的劳动权益保护提供了新的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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